联邦宪法与独立战争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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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1778年经各州批准后该条例生效。根据条例,解散了原来的大陆会议,建立了邦联政府,它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各州联合体。邦联议会虽是当时美国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美国历史上的邦联制

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

  独立战争期间,十三块殖民地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美国实行邦联制。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当时作为邦联政府唯一的机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各州代表相当于独立的各州派出的大使。

  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中央对对各州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颁布的任何法令须得到州政府同意后,才能对该州人民产生约束力。这种邦联制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邦联仅仅是各州之间的联合体,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政府所需经费取决于各州是否缴纳。

  第三,在国防上,邦联没有统一的军队,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彼此隶属和制约关系。因此,国会既没有威信,又软若无力,在西部无法应对与英国和西班牙的领土争端,在英国对其贸易进行限制时,各州不但不能齐心协力对外,反而因各州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伤害了其他州。

  这种邦联制度,使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威胁等一列问题,特别是1786年美国爆发了反对当局的起义,使争权夺利的资产阶级各派有了一种共同的“危机意识”。华盛顿在1876年写给友人的信中这样写道:“在我看来,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而在其名下的议会亦是徒有虚名,其政策措施多不被人们所关注、执行。

  ”因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建设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促进美国的繁荣发展。

二、美国联邦制的确立

为了解决邦联存在的问题,1787年5月至9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依据宪法,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各州把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联邦中央政权,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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