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六科给事中是什么机构?负责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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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年,明太祖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设置了六科给事中,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都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个机构互不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辛卜阀、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六科给事中的职权大体上与御史相近,但是更加专门化,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各行政部门违法失职行为,及时消除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在任用上要求相当严格,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同时明朝也很重视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任免都要由皇帝来亲自定夺。可见,明朝统治者对这个机构的重视程度。

六科给事中的执掌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封驳奏章与注销案卷。所谓封驳,是指负责文书审核的机构对朝廷诏令及臣民奏章,认为有违失或不当时,有权对之进行封还驳正。《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六科》载:“凡制救宜行,大事扭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顾炎武曾说:“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所谓注销案卷,是指六科对各行政机关依旨所处理的事务,稽查相关的案卷文件,查验其是否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如发现有稽延迟误的的情况,则对之进行参奏究治的一种制度。封驳的作用主要在于驳正六部处事中的违误不当,而注销的主要目的则在于纠举六部处事中的拖延积压。二者实际上是互为表里。六科给事中除稽查六部外,对于地方政务也有稽查权,“在外司府衙门,每年将完销过两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写底薄,送各科收贮,以备查考”。六科注销各部案卷的工作,对国家政令的推行和官员的考核所起的作用很大。

②谏诤与弹劾,明代六科给事中的另一项重要职权是谏诤皇帝。是指言官对君主的言行、政事的得失进行规正而言的。明代的政治体制,自洪武十三年废除宰相之后,六部的地位提高,掌管一切庶政,而大权则完全集于皇帝一身,使君主集权的程度达到了顶峰。就皇帝与国家的关系而言,皇帝居于“统”和“治”的双重地位,一方面,皇帝“君临亿兆”,代表国家;另一方面,皇帝又政柄自操,乾纲独断。国家政令由皇帝发布,文武大臣由皇帝任免,对皇帝负责。君主的个人行为与国家政事休戚相关,关系至为密切。

所以明代给事中作为言官,其建言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君主进行谏诤。明代的六科给事中,虽沿袭唐、宋旧制,职掌言谏封驳,但自永乐、宣德以后,给事中也逐渐拥有了纠核权,弘治时以法律的形式将该项职权明确予以了规定。《大明会典》记载:“凡两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职者,具的核奏或大班面核”。所以,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对官吏的弹勤,虽然对象稍有不同,但权限并无多大差别。就弹劾权行使的方式而言,同样有有露章面核与封章奏核两种。因明代六科的本职在于监察中央机构,纠举六部的违法失职,所以会典规定给事中弹劾的对象,在中央则是两京大臣,在地方则是方面等官。

建议政事是指科臣对于国家政事所拥有的建议权。明代的给事中掌“出纳帝命,封驳章奏”,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赦宣行,“旨必下科”,给事中对明代政府施政的得失最为了解,所以明朝统治者授予给事中“议论政事,建言兴革”的职权。明代给事中建议政事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举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休戚,任用考核官吏,增减裁并机构,厘定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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