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婚姻发展的进程中,历经了蒙昧时期的血族婚、群婚等原始婚俗,形成了基于暴力手段的抢劫婚、妻姊妹婚,保护家族财产的夫兄弟婚、收继婚以及缺乏宗亲观念的一妻多夫婚、同姓婚等六种原始婚俗。再结合史料可以发现,这些存在于先周时期的原始婚俗在晋国婚姻婚俗中也有所体现,主要表现为烝报婚、战争掠夺女子等婚姻形态上。
而这些原始婚俗历经了夏、商、西周,到春秋时已过千余年,它随着社会动荡而变革,虽然在晋国婚姻中还保留着它们的影子,但早已不是最初的面貌,婚俗性质已完全不同。对此,下文将围绕上述五种形态进行论述,分析在晋国婚姻婚俗中对先周婚俗的继承和发展。
一、烝报婚
烝报婚在原始婚俗中也被称为父兄弟婚、收继婚,是家族男子身亡之后由其同族亲属男子来纳娶已故人妻子的行为,其起源于族外婚。自父系氏族社会确立,母系社会的婚姻秩序被打破,男性成为了生产劳动主导者后,在婚姻中占据了主要话语权,而劳动能力偏弱且以生育为责任的女性则逐渐沦为家族财产的一部分,为整个家族所有。
于是在生产水平不发达的社会里,作为财产象征的女子在丈夫去世后,其夫族为守住这笔财产不流失,则由亡故者的兄弟或叔侄来继承。因此,夫兄弟婚、收继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本族财产的一种特殊婚姻形态。蒸报婚名称的由来,据顾颉刚先生在《由蒸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一文中考据:“‘蒸’是祭名,例如甲骨文记‘甲辰卜,贞王宾蒸亡尤’。
《诗经》记‘为酒为醴,蒸畀祖妣,以洽百礼’,《左传》记‘蒸、尝、稀于庙。’和‘(晋)平公即位……蒸于曲沃’。很可能卫宣公在开始蒸于夷姜的时候要行一个祭祀祖先的礼,向祖先报告收房的事实。”到了春秋时期,收继婚和夫兄弟婚逐渐发展为贵族阶级的特殊婚姻形式,在《左传》中,蒸婚的史料共有六条,桓公十六年载有:“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闵公二年载:“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成公二年的:“襄老死于邲,不获其尸,其子黑要烝焉”,除此三条外,其余三条史料信息便皆来自晋国。
在晋国婚姻中首例蒸婚便是晋献公,在《左传·庄公二十八年》中载:“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杜注曰:“齐姜,武公妾。”又有《史记·晋世家》的记载:“太子申生,其母齐桓公女也,曰齐姜。”可见齐姜应为齐桓公的女儿。
据此可以推论出晋武公与齐姜存在婚姻关系,结合《左传》便可说明晋献公娶了自己的庶母。同时,也可知献公蒸于齐姜的原因是因为“无子”,因为宗法制的规定,无子是相当于无继承人,这对诸侯国君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于是献公蒸于齐姜来解决无继承人的问题。再据闵公二年的“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生齐子、戴子、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之例,可说明在当时的蒸婚女子所生之子并未受到社会的排斥或打击,依旧享有正常国君之子女的待遇。因此,晋献公因无子的问题而娶武公妾室也颇为合理。
二、抢劫婚的演变
抢劫婚,顾名思义是通过暴力手段抢夺女子来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易经·屯卦》中有爻辞:“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求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等,李兰芝在其《周易与卦象》一文中认为此类爻辞描写的是:“男子骑着花斑状马,拿着强大的武器将女子抢夺回家,而女子还在一直挣扎哭泣”,这描写的正是抢劫婚的情景。
抢劫婚的出现是随着传统农业的发展,人类从原始的刀耕火种逐步进化为铁器牛耕,生产力得到提高,婚姻婚俗也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在此时的社会生活中,男子成为了主要劳动力并逐步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于是原始的夫从妻居制婚俗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被迫退出历史的舞台。
在时代要求下,夫从妻居制逐渐转变为妻从夫制。而在此过渡的过程中,部分女子不肯改变从妻居而跟随男子居住,于是以抢劫的形式缔结婚姻的方式便顺应而生。最初的抢劫婚大多是以暴力手段从他族抢夺女子进行成婚,到了春秋时期,抢劫婚还发展为国家通过战争将战败者的妇女作为战利品掠夺的形式。在晋国婚姻婚俗中,以战争手段掠夺他族女子的代表是晋献公。
在《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记载有“晋伐骊戎,骊戎男女以骊姬”,便是献公攻打骊戎,获胜后夺骊姬姐妹为妾,是晋国首例文献记载的以战争手段获得他族女子为战利品的婚姻。春秋时期的吴国也曾有相同事例发生。在定公四年吴楚战争时,吴国占领了楚国都城郢。吴王为报血仇,以战胜者身份霸占了楚国君臣的妻妾。据文献记载:“庚辰,吴入郢,以班处宫。”
注曰:“以尊卑班次,处楚王宫室。”《谷梁传》对此解释说:“君居其君之寝而妻其君之妻,大夫居其大夫之寝而妻其大夫之妻。”《吴越春秋》进一步说明:“伍胥以不得昭王……即令阖闾妻昭王夫人,伍胥、孙武、白喜亦妻子常、司马成之妻,以辱楚之君臣也。”
此外,在《左传》中还有一起通过暴力手段掠夺他人妻子的行为,据襄公二十二年载:“郑游眅将归晋,未出竟,遭逆妻者,夺之,以馆于邑。”
郑游眅为郑国大夫。他准备前往晋国,在还没有出国境时,遇到有人娶妻,游眅就夺走了此人的妻子,并在此居住下。此中郑游眅夺他人之妻的行为,也是抢劫婚婚俗的例证。但抢劫婚自春秋后便很少出现于文献之中,上文中三起事例均发生在春秋的早中期。据此推断,随着社会文明和礼制的发展,暴力手段的抢劫婚也逐渐消失于历史的进程中。
三、私通与一妻多夫制
在各种文献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存在在晋国的婚姻婚俗中,名为“通”。《左传·成公四年》:“晋赵婴通于赵庄姬。”赵庄姬是赵氏家族中赵朔的妻子,赵婴则是赵朔的叔父,据此为叔与侄媳私通。并且此二人私通之事败露后,赵庄姬为报复赵同、赵括而向晋景公诬告赵氏家族,成为了赵氏家族灭门的直接原因。
还有据《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记载:“桓子卒,栾祁与其老州宾通,几亡其室。”杜注云:“栾祁,桓子妻,范宣子女,盈之母也。”意为栾桓子的妻子与家臣私通,挖空了夫族财产,还担心被儿子发现,回母族诬告儿子,以至于自己的儿子出走。这些私通事件在当时便被人们视为女子淫乱的行为,称为“通”,带有明确的贬义色彩,不被当时社会所接受。
这种一女多夫的婚姻形态在原始婚姻中也曾出现过。在生产力低下的母系氏族时代,女性凭借生育能力,在婚姻生活中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于是就产生了一妻多夫的婚姻形态,但这种婚姻形态与春秋时期的“通”是有着截然不同感情色彩。
除晋国以外,在《左传》《史记》中也有多起私通事件发生于他国,如《左传·成公十六年》中记载:“齐声孟子通侨如。”《左传·哀公十五年》中的:“卫孔圉取大子蒯聩之姊……孔氏之竖浑良夫长而美,孔文子卒,通于内。”等,但这些私通事件在晋国乃至春秋时期的婚姻婚俗中实属特例,且与个人伦理道德相关联,尚且还不能将其完全视为原始婚俗中一妻多夫制的残留。
并且,私通除了与原始婚制中一妻多夫的出发点不一样,它与同时代存在的烝报婚也有很大的区别。纵观前文蒸报婚中的史料信息,可知《左传》等史书中并未对“蒸报”用贬义的词汇刻画,并且详细记录了所生子女的信息,其中也不乏有成为国君或嫁入大国的子女,但是对私通婚所生子女均无记录,因此推测私通所生子女可能不被世人所接受亦或未上族谱。其次,在时间上也可以看出,蒸报婚出现在春秋前中期,以齐、晋等国为主。
因其分封之前故地多以土著民族聚集为主,因此也可以说蒸报婚制是部分土著民族遗留婚俗。而私通在时间上贯穿于周,并在后世也不少见,所以私通与烝报婚存在差异,被视为婚姻中淫乱的行为,不被世人所接受。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以男性为尊的春秋时期,因烝报婚和一妻多夫制二者主体行为的性别差异,烝报婚可以成为贵族男性的婚姻特权,而私通便是被人诟病的不齿行为。
结语
从夏商到西周直至春秋时期,人类摆脱了原始的生产水平。男女的结合也不再是基于生存本能的行为,婚姻开始具有维系生存与发展的更高层次的目的,异性间的交往与结合也逐渐有了一定的秩序和规范。
但风俗习惯的转变需要经历时间的打磨。因此,这些原始婚俗便依旧存在于晋国婚姻婚俗中,经过时代背景的转变,再由奴隶主阶级改造,被赋予了新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