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国求治太急,劳民甚烈,这是其国祚短促、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但是,秦帝国的一些法律和政策还是有可圈可点之处的,并不像人们想象那样残酷压榨、敲骨吸髓,导致贫弱农民徭役沉重如磐、刑徒终身服苦役、隶臣妾饥寒交迫。
1、秦国贫弱农民竟然不服徭役。《史记·陈涉世家》:“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何谓“闾左”,“闾左”是否服傜戍?千古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史记·陈涉世家》之《索隐》曰:“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汉书·爰盎晁错传》引孟康曰:“秦时复除者居闾左,后发役不供,复役之也。”以上两处均说“闾左”乃“复除者”,即不服徭役者。然而,一些学者认为,“闾左”既然是“贫弱者”,换句话说就是贫苦农民,在封建社会中,贫苦农民哪里会有“复除”的特权呢?
林剑鸣在《秦史稿》注释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什么“发闾左之戍”成为秦灭亡的原因之一?为什么“发闾左之戍”常常与“收泰半之赋”相提并论?如果“闾左”只是“贫苦农民的代名词”,仅仅是士伍、无爵者,而不在“复除”之列,何以古代人指责秦代暴政的时候特别强调“发闾左”?这些问题只能用“闾左”原是在“复除”之列,才能得到圆满地解释。林剑鸣认为,他们之所以被“复除”,并非封建政府对他们特别优待,也并不是什么特权。而是由于他们所耕种的土地是地主的,而并非封建国家的,他们是依附于大、中、小地主的贫苦农民,比一般的直接受封建政府剥削压榨的自耕农更低一等。这种农民虽不受封建国家直接压榨,但所受私人地主的压榨更甚于封建国家。一些同志不敢说“闾左”就是“复除者”,主要就是对秦的土地制度缺乏研究,他们只从简单的概念出发,认为封建政府绝不会给“贫苦农民”以“复除”。其实,他们不懂得,所谓“贫苦农民”中,有直接受封建国家剥削的自耕农,还有受地主剥削的依附农民。像陈胜那样“与人佣耕”的“甿隶之人”,他们不服徭役,并非封建政府对其优待,而是他们在法律上没有独立身份。因此,“贫弱”与“复除”并不矛盾,“贫弱”而不负担徭役的“闾左”,“与人佣耕”受地主的剥削压迫并不比受封建国家压榨轻。因此,《索隐》及孟康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
田人隆根据云梦秦简对“闾左”做出了新解释;“由于闾左的前身是邦客、邦臣人,因而随着秦统一后邦国界线的泯灭,邦客、邦臣人这一类带有秦和六国对立意味的名称,才被正名为‘闾左’。”“所谓‘闾左’享有‘复除’之说,应该是一种误解。
从晁错关于谪戍制度的追述来看,闾左好像受到某种‘优待’:秦王朝在正常的情况下,的确是不征发闾左戍边的。其实,这恰恰证明了闾左和军功贵族之间的依附关系。所谓闾左享有‘复除’,或在一般情况下不征发闾左服役,并不是说闾左可以免除任何形式的徭役,而是因为封建国家把闾左应服的徭戍,分配给军功贵族。闾左一般只向军功贵族提供无偿劳役,而不再应征国家的徭戍。”
不服徭戍的“闾左”大致有三类贫弱人群:一是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包括“耕豪民之田”而“见税什五”的佃农,“为人佣耕”如陈涉者的雇农,类如仆人的庶子等。庶子也称弟子。《商鞅·弱民》:“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按秦律规定,一为弟子不得随意改籍,只能世世代代作为依附农民。名义上,庶子不服徭戍,但主人服徭戍,庶子跟随,与服徭戍无异。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为“复除者”之因,田人隆认为:“所谓闾左享有‘复除’,或在一般情况下不征发闾左服役,并不是说闾左可以免除任何形式的徭役,而是因为封建国家把闾左应服的徭戍,分配给军功贵族。闾左一般只向军功贵族提供无偿劳役,而不再应征国家的徭戍。”根据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两封秦军士兵从战场上发出的家信,可以断定秦军士兵需要自备衣物和费用,由此也可以看出无田无产无资者难服徭戍,故为“复除者”。二是地主、贵族、商人私家役使的私奴和隶臣妾、刑徒等官奴。这些奴隶在军队中服杂役,亦即服徭役,而不是徭戍。三是游民,秦官方称“游士”,他们中间有失去土地,贫无立锥之地,到处流浪的农民,以及散兵游勇、没落的旧贵族。李开元认为,当时的贫困人户,被称为“闾左”,闾左当中,夹杂有不少流窜的游民,大规模征发闾左从军入伍,实属罕见异常,相当于置帝国国民于全面动员的紧急状态。以帝国的实情常情而论,不能自立的穷人,难以承担从军的经济负担,被强征编入军队以后,自己困苦,军队也不安稳,大规模地无选拔征兵,不循正道的浪人、不安分的游民会大量流入。贫困游民,最容易搅乱稳定,破坏既存的组织秩序,他们一旦武装起来,往往成为叛乱、造反和革命的力量。
当然,“闾左”在特殊时期,根据形势的需要,也须服徭戍。
2、秦国的罪犯刑期竟然是最短的。有学者称,秦简的律文,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轻重,分别科以轻重不同的肉刑和服轻重不同的劳役,但是所有的罪犯都没有规定刑期,也没有刑满释放的规定,这就说明一旦成为罪犯,也就同时成为官奴隶,终身服劳役。此为大谬。
卫宏《汉旧仪》:“秦制,有罪各尽其刑。凡有罪,男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春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戌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
《汉书•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即本应判处“隶臣”刑罚的罪犯,又以司寇(二岁刑)的罪名诬告他人的,除原判的耐为隶臣的刑罚外,再加处“城旦”六年的刑罚。《司寇律》:“司寇不足,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为城旦司寇。”司寇为二岁刑,已服刑三年以上加司寇二年刑,大体合城旦总刑期五至六岁。晋张斐《汉晋律序注》:“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此说是有历史渊源的。
《秦律十八种》曰:“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法律答问》曰:“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后汉书》注曰:“司寇,刑名也。”卫宏曰:“司寇,男守备,女如作司寇,皆作二岁。”《司空律》规定:“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二十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司寇不够,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这这段话的意思是:不要让因欠赀罚和赎刑债务而居作服劳役的人监率城旦舂,当城旦司寇人数不足以监率的时候,可以让隶臣妾监率。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人应作城旦劳役的,或城旦傅坚和城旦舂应加以监管的,每二十人由城旦司寇一人监率。如若司寇人数不够,可以把已服刑三年以上的劳役的城旦减刑为城旦司寇。司寇本身也是犯人,是监管犯人的犯人,但司寇比他监管的犯人要自由些、劳动强度小些。司寇刑期为二年。
《秦律杂抄》曰:“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以当耐为侯罪诬人,何论?当耐为司寇。”候与司寇皆为备守、监管,只是两者分工不同,候之刑罚比司寇略轻。《汉旧仪》:“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作一岁到三月。”罚作即为候,为一岁刑。
通过对秦法的研究可知秦的各类徒刑的刑期大致为:城旦舂一般4岁,也有5至6岁的;鬼薪白粲3岁;隶臣妾3岁;司寇2岁;候1岁。
张家英说:“城旦”为秦汉时期一种刑罚的名称,刑期一般为四年,据睡虎地秦简,亦有长至六年者。据如淳所引《律说》,判为城旦时,当予以髡钳,即剃去须发,并用铁圈束颈。如不髡钳,则称为“完城旦”。判处城旦还须施以黥刑,即在脸上刺字,以作为罪犯的标志。依《律说》,服城旦时,“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白天与晚上都要服苦役。
张家英所言,有不确之处。黥刑,不止在犯人脸上刺字,多在额头刺字。昼日伺寇虏,恐怕不能解释为白天也服苦役修筑长城。然而,张家英却道出了秦之城旦是有刑期的,一般刑期为四年,也有长至六年的。
郭沫若说:死刑之外,有“鬼薪”“黥为城旦”等奇怪的刑名。鬼薪是三年的有期徒刑,城旦时四年的有期徒刑。郭沫若也认定秦之刑徒是有刑期的。
由此可见,秦朝罪犯是有刑期的,其刑期最长不超过六年,比秦以后的任何朝代都短。
3、秦国隶臣妾的人均月口粮竟然达百余斤。秦简《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
隶臣妾是公家或国家奴隶,男奴称隶臣,女奴称隶妾。
秦简证实,当时一切粮食的折算,都是以“粟”为标准。《仓律》曰:“稻禾一石,为粟二十斗。”“叔(菽,大豆),荅(小豆)、麻十五为一石。”均指折合“粟”的重量和容量。此外,还规定了各种成色的大、小米折合为“粟”的比例。
换算隶臣妾口粮数量,有两种依据标准:其一,在《中国经济通史》中,研究者们实测了秦汉时期1斗小米的重量,为2.7市斤,也就是1.35公斤。如果按1石为粟20斗计算,隶臣隶妾月得口粮108斤和67.5斤。
其二,据1964年西安市三桥镇出土的秦始皇三年(公元前244年)“高奴禾石铜权”测量得知:一石相当于现在的30.75千克。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就是说为公家干活的男奴每月可获得口粮123市斤,女奴每月可获得口粮92.25市斤。而且无母之婴儿及与母冗居公者婴儿,月禾半石。
无论那种计算标准,隶臣妾的口粮都是相当高的,历史上没有那个朝代能比。
秦帝国重视保护劳动力,如果涸泽而渔,劳动力会严重受损、早亡,国家那些浩大工程谁去建设?秦国刑罚多为罚甲、盾和服劳役,也是为了保护劳动力。这道理很浅显,无需赘述。
秦国重视农业生产,粮食储备充盈,也有能力做到口粮高分配。史书说,秦国鼓励耕战,确立土地私有制,兴修都江堰、灵渠、郑国渠,改善生产工具,富十倍于六国。楚汉相争时,敖仓成为双方争夺的战略要点,敖仓之粟可供楚汉军队两年多的食用,足见其积粟之多。史书还记载,“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石一积。”栎阳每一仓堆积粮食二万石,咸阳竟至十万石。地方也万石一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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