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103座历史文化名城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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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次   第一批中国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982年2月8日由国务院批准公布,24个。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第二批次   第二批中国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12月8日由国务院批准公布,38个。   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 、亳州、寿县、福州、漳州、济南、商丘、安阳、南阳、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第三批次   第三批中国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1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公布,37个。   邹城、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梅州、雷州、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 增补名单   2001-2011年间陆续增补的中国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4个。   山海关区(秦皇岛市)、凤凰县、濮阳、安庆、泰安、海口、颍州、金华、绩溪县、吐鲁番、特克斯县、无锡、南通、北海、宜兴、嘉兴,太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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