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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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

八国联军战争(1900-1901)时订立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十一国签订。主要是:1、中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计达九亿八千多万两;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外国使馆区,中国人不准居住;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各地官员如发生“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即镇压,否则立即撤职,永不任用;6、清政府承认附和义和团的错误,向帝国主义“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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