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说起汉朝对民间资本的政策,首先想到的就是“重农抑商”这四个字。而实际上,汉代国家对民间资本的态度并非一味打压,而是抑制与利用并举。这种区分,一方面取决于汉代国家不同层次的行为目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国家与民间资本的实力对比。
以汉代国家的角度来说,对有利于自身统治的民间资本是要进行保护的,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手段,尤其是通过完善交易契约的有关规定来明确对私有产权的保护,这个问题日后另据文探讨。下面主要就汉代国家对民间资本的利用加以分析。
1、财政的重要补充
汉代是农业国家,与农业、农民有关的赋税项目构成了汉代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但是,基于农业的赋税体系,其财政汲取能力自然要受到行业特征的限制。两汉建国初期,从天下凋敝到府库充盈,两汉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这其中有农业技术进步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是“人口红利”的原因。西汉初期通过复故爵田宅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将战乱时期失去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力重新与土地结合在一起,并通过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使之成为西汉政府的赋役基础。东汉刘秀建国初期也有类似性质的政策。然而,农业技术的进步以及推广需要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人口因素在初期的“红利”消退后便也只能按照自然增长率匀速增长。所以,以农业为基础的赋税体系,正常情况下(即不考虑腐败、官僚机构效率下降等因素)其汲取量的增长必然具备着稳定而低速的特点。
这种汲取量稳定而低速增长的赋役制度,在王朝初期财政支出规模同样较低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并有所盈余。但是当国家的财政支出骤然增加,或者当遇到自然灾害、吏治腐败等问题导致汲取量下降的时候,收支之间的矛盾就会快速的凸现出来。这时要解决财政赤字的问题,除了加大对农业、农民的榨取之外,便是对民间资本动手了。汉代的历史中,国家从民间资本处获得财政收入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通过权力置换,用国家掌握的权力换取民间资本手中的财富。西汉自建国以来便有禁止商人当官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从来都没有严格的执行过。西汉初期有入粟拜爵,武帝时期也有捐资为郎导致“郎选衰矣”,至后期更是明码标价。类似的制度一直延续到东汉。虽说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政权有各种考量,但无法否认财政因素是重要的一点。
其次,针对民间资本的各种赋税手段。两汉时期有关税、工税、市租、财产税等税种,从实际操作上看主要是针对民间资本的。《九章算术》中有涉及关税的问题:
“今有人持金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问:金一斤,值钱几何?”又有“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问:本持米几何?”
可见汉代的关税收取实物,而且每个关卡重复征收,长途贩运的税负很重。汉代工税的具体征收办法不详,但有工官收税的规定:“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想必是针对经营手工业的民间资本征收的税种。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来,长安和全国各地的市就大为发展。在市场上做生意要缴纳市租,也就是交易税,一般采用自占税的形式,税率为10%。此外还有财产税,汉代称对商人征收的财产税叫做缗钱。起征于武帝时期。缗算的征收标的,如史料所言,“贮积诸物”“积货”等等,足证其征收对象完全是属于货物,也可以说是全部货物的价值。税率为每值两千钱的货物征钱二十钱,税率为1%。这是基本税率,行业不同还有差别。缗算自行陈报,因而还有一项规定,即隐匿不报或陈报不实的,要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并且鼓励告密。结果就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极大的补充了武帝时的财政亏空。
最后便是国家向民间资本借钱。西汉初期平定七国之乱时有国家向以无盐氏为代表的子钱家借钱的记载。而东汉后期财政亏空,国家大举借债,最后仅利息支出就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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