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清朝是中国历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某些人声称“现代中国开始于中华民国,她有得到国际上承认的法理意义的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继承于中华民国。”
但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国际法传入中国以及中国纳入近代国际体系的过程: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r Nations of Law)是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来的,意味着国家之间的法律。近代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1839年,林则徐请美国传教士伯驾和华人传教士的袁德辉从瓦特尔所著《国际法》一书中摘译了有关战争及国家主权的三小节,编译为《各国律例》。因此,林则徐被认为近代中国人学习国际法之先驱。但是直到1859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系统的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后,才真正引起晚清政府对国际法的兴趣。1864年8月,奕昕奏请出版丁韪良翻译的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得到旨准。不久,奕昕运用有关领海的公法理论,成功处理了普鲁士与丹麦因战争而在中国渤海湾域发生的“战船纠纷”,解决了棘手的外交难题。 这件事使清廷开始注意到国际法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上的重要作用。因之,他们后来在办理夷务时,也逐渐以国际法为武器。中国开始逐渐融入近代国际体系。
国际法是晚清对外遣使的重要依据。1863年,文祥称:“国际法将是我们派驻公使的指南。”1875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大臣到英国,成为中国第一位驻外公使。自此以后,何如璋、陈兰彬、刘锡鸿、曾纪泽、刘瑞芳、薛福成等早期驻外公使驻节域外。1877年,郭嵩焘发现西洋公法规定:“遣派公使驻扎各国”,应“以国书为凭”,为此,奏请朝延补颁充当驻英公使的国书。1879年,曾纪泽提出了外交人员在国外的外交豁免权问题。他认为,根据公法所载:“公使所寓,如其本国辖境,不归主国地方官管理。馆中入役,亦不受主国管衙约束。有在外犯法者,询属本国人,即交其国公使讯治,主国不侵其权。然必确系寓居使馆,派有职事之人乃然,所谓公使应享之权利也。”1880年,崇厚因与俄国擅定条约,受到清延严惩。郭嵩焘援引国际惯例,指出不宜诛杀签约使臣,为了不资俄人口实,“使之反有辞以行其要挟”,奏请清廷不要加罪使臣,而仍按国际法妥善处理事。1891年 ,薛福成指出,依据国际法,清廷有权拒绝接受煸动排华与迫害华工的美国议员布雷尔为驻华公使。结果清廷通知美国,拒其来华。布雷尔虽已行之旧金山,但美国国务卿仍电令其速返回华盛顿。
这些都直接导致早期驻外公使的近代国家主权观念萌发,认识到了中国主权利益丧失的严重性。他们试图参照国际法为中国寻求自身的国际地位和主权利益。 曾纪泽就曾指出,“西人犯法必归领事官按西法惩办,不归地方官管辖,此系交涉之变例,为欧美两洲各国之所无。”“西人在华犯事归领事官惩办,而华民在西国属地犯事者不能归华官惩办”是极不公平的。把矛头直接指向治外法权,主张废除西方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薛福成也分析指出:西人在中国设立领事,“所得权利,溢于公法”。西洋各国在华领事权力尤大,“良由立约之初,中国未谙洋情,允令管辖本国寓华赏民,与地方官无异。”
在外交实践中,清朝驻外公使运用国际法与列强展开了多方面的外交斗争,为中国挽回了某些权益。在中英喀什噶尔交涉期间,郭嵩焘运用公法力争,向英外交部提出抗议。他认为英遣使驻喀什噶尔违反了万国公法。因为西洋公法有保护立国之列,“今英联邦犹似调处为义,奉中国以建制小国之权,”他主张清廷“援据西洋公法,划定疆界,杜其侵扰。”结果,“其后数月,喀噶什尔果为中国收复。”针对英国各地华侨处境悲惨的现状,薛福成“援照公法及各国常例,声明中国可派领事官公驻英国属境。”英国被迫同意中国派驻领事的严正要求。 1879年,日本侵占琉球,驻日公使何如璋立即“援公法据条约与争”,主张乘日本“国力未完,先发制人以绝后患。”
这些都无可置疑的说明近/现代中国“得到国际上承认的法理意义的主权”始于晚清。
其次,从对领土取得的传统国际法方式看:
1 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土地,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土地,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土地。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地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行政管理。
2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3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4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5 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如新生岛、废河床、人工岛屿等。
中华民国的版图继承于清朝,说现代中国版图与清朝无关的论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从当代司法实践看,这个论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这里必须说到国际法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依其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其中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替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化。对政府继承:
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一律不继承;
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
3、对债务尤其恶债是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中华民国成立后历届政府亦继承了很多晚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又如;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向美国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中国政府的理由之一就是经过调查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中国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由此可见,在法理上割裂现代中国与清朝的历史联系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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