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古代天皇制的核心--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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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日本古代天皇制度的核心,简单说起来就是律令制。

  律、令、格、式是中国唐代的四种法律形式。

  律就是“以惩肃为宗”的法律,

  令是“以劝诫为本”,是道德上的约束,

  格是”量时立制“,也就是为修改律令而临时发布的诏敕和官符,

  式为”拾遗补阙“,也就是律令和格的实施细则。

  日本律令制的最高法律是日本大宝元年,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和后来在此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养老律令”。这两部法令的制定者都是日本的一代名臣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公元659--720年)。

  藤原不比等

   藤原不比等(藤原不比等,ふじわらのふひと,659年—720年),奈良初期的公卿。官右大臣。藤原镰足次子,母为车持国子之女。700年(文武四年)参与撰修《大宝律令》。历任大纳言、右大臣,尽力于律令政治的实施。718年(养老二年)被推为太政大臣,固辞未就。嗣修改《大宝律令》,完成《养老律令》。迁都平城京之际,乃将氏寺山阶寺移于新都,并改称兴福寺。由于后室橘三千代之力,加深与皇室的关系。女儿宫子为文武天皇夫人;光明子为圣武天皇之后,开人臣皇后之初例,为藤原氏荣华奠定基础。死后封淡海公,赠太政大臣,谥号文忠公。

  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主演参考的是中国唐高宗时期由长孙无忌等人制定的《永徽律令》和后来的武则天垂拱元年,垂拱改律制定的律令--垂拱格式。

  大宝律令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也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其内容体系: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

  养老律令是日本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公元718年)制定的律令法典,故名。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在《大宝律令》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律令各10卷。律为刑法,令为行政法规。由十卷十二篇的律与十卷三十篇的令组成。自天平宝字一年(757年)开始施行(时孝谦天皇在位),废止于明治维新,期间大约是1100年;也是日本史上历史最长的明文法令。律令法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意义近似宪法。至此日本已成为封建法制较完备的国家。《养老律令》较好保存至今,是研究大化改新至奈良初期日本历史的重要文献资料。

  律令制的实施,将日本那些归属于豪族大姓的部民制机构并入了行政编制的官僚制度的基层组织。这对豪族的特权有所削弱,但是这依旧不能和中国绝对中央集权的皇帝相比,因为日本毕竟没有完全取消豪族特权。此外,中国的科举制吸收寒门子弟做官对于加强皇权、限制豪族特权有帮助,而日本并没有采纳科举和太监制度,日本中央贵族的世袭特权在法律上和律令制以外的官制上时被承认的,并且在官职、位阶和封禄方面还有着相当的优待,这一存在本身就是与皇权至上的日本封建官僚制存在矛盾,而这一矛盾成了日本古代天皇制核心律令制消亡的一个重大原因,但是这也是日本的一大幸运,不够强大的封建制度,使得日本更容易走上现代化的国家的道路,而中国则要走的辛苦得多,也痛苦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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