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唐的酒政包括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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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唐明宗天成三年(928年),下诏对苛酷的酒 政进行了调整。其具体作法是:对乡村,因为绝大多数酒是自酿自用,故规定: “三京邺都及诸道州府乡村人家,自今年七月后,于 是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征纳,并不折色。”长兴元 年(930年)赦书中规定:“秋苗一亩上元(原)征曲钱 五文,今后特放二文,止征三文”(《旧五代史•食货 志》)。这与唐朝后期的将榷酒钱分摊于青苗钱上相类似,只不过是改成了榷曲钱。这是因为其前任是实 行榷曲,而不是榷酒。对于城镇,因为大多数酒是用于销售的,故规 定:“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及城关草市内”, 对于原先一直购买官曲的酒户,允许自造曲用于酿酒出售,但必须交纳原先购买官曲钱总数的十分之购买官曲。”榷曲这种作法,虽然获利不像榷酒那样 高,但由于较为简单易行,易被官府和民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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