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就认为中国不存在封建社会。
△马克思
马克思一生中,写下了很多篇关于中国的论述,但一次都没有提到过中国是“封建社会”或“封建王朝”。仅以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中关于中国的论述为例,就足以说明问题。该卷《选集》共收入10篇马克思关于中国革命和中英关系的有关论文,直接提到中国的不下百处:其中大部分直接呼之为中国,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形容或定性的提法,如“天朝帝国”、“满清王朝”、“古老的帝国”、“帝国当局”、“北京朝庭”、“新的王朝”、“帝国”、“天朝”、“北京中央政府”等等,但就是没有使用“封建王朝”、“封建帝国”或“封建政府”、“封建朝庭”等来称呼中国。这绝对不是偶然的!
人类社会的基本形态是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一段一段向前发展的,这是马克思研究西欧社会发展史的结论。但马克思在研究世界社会史时,他认为东方包括中国的社会形态是“亚细亚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论述封建制的基本特征时指出,“封建制”顾名思义,首先是指基本生产资料即土地的分封,由此形成领主和贵族的封建土地私有制。这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典型特征。但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如果土地不是私有,而是归公共所有,那么任何人都无权对土地进行分封,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在东方,由于地理气候条件,土地需要灌溉,而修建水利工程的任务非常繁重,只能由国家承担。所以,马克思说:“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政府为了排除障碍,更有效地兴修水利和进行灌溉,把土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土地私有的可能。在亚洲,土地自古以来名义上是“莫非王土”,这是与西欧的土地能够层层分封有很大区别的。
人们会问,中国不是自夏、商、周乃至秦以后历朝历代,都存在不同程度分封土地的事实吗?这又如何解释?在中国,自古以来的土地分封或者买卖实际上只牵涉到土地的占有权,而不是土地私有权;土地永远归国家所有,所以,一当封侯获罪或战争失败,国家随时都可以把土地收回。这是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中国分封土地都是由中央政府(天子或皇帝)实施的;被分封者是无权将天子或皇帝分封给他的土地进行二次分封的。中国实行长子或嫡子继承制,分封的土地只能由长子或嫡子继承。只有在汉武帝时为了削弱诸侯国的势力,实施了“推恩令”,要求由以前的各诸侯所管辖的区域只由其长子继承,改为其长子、次子、三子共同继承。按照汉制,推恩令下形成的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根据这项政令,诸侯国被越分越小,汉武帝再趁机削弱其势力。
△汉武帝
上述仅从土地制度分析,就可以确定中国自秦以来历朝历代都不是封建社会,而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在论述“亚细亚生产方式”时认为,它是东方历史中一个特殊的生产方式,具体为:国家以农村公社为基本社会组织;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管理农村公社;国家指挥农村公社来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重要特点是土地公有,不允许自由转让。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下,国家的产生与西方有所不同,国家并非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作为一个管理者顺应社会需要所诞生的。其特征是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专制国家三位一体。这是一个不同于西欧从原始社会、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另类的人类社会的发展道路,即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就一直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没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更没有资本主义社会。
然而,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可以不经资本主义社会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他预言:俄国的土地公有制将“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马克思认为俄国是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俄国十月革命实现了马克思的预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和建立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更证明了马克思预言的正确性。
△俄国十月革命
那为什么中国的历史教科书都把战国以来至清朝末年的中国社会称为封建社会呢?我认为用鲁迅一句话的句式加以回答很合适。这句话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其实中国本没有封建社会,说战国以来是封建社会的人(特别是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多了,中国也便有了封建社会。
△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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