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永东(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司法不公本质上是一个司法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司法权威性的消解。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论对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
□法家将治国的重点和政治的起点放在“治吏”上。这是有启发意义的,中国当今的基层官员队伍庞大,他们代表政府直面群众,其一言一行都关乎政府形象与群众利益。治官应当从基层开始,它是政治的根基和法治的起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动态体系,是当前和今后我国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略。它不仅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还会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今天是历史的延续。正如文化具有传承性和创新性一样,法治也是如此。今天的法治同样是在继承中又加以创造的产物。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也是提倡以“法治”手段治理国家的学术流派,这表现在其“缘法而治”的理论体系之中。法家认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和谐。法家经常用“治”和“乱”来表述社会的和谐与不和谐状态。如商鞅就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意思是以法治国则会使国家大治,否则就会导致国家混乱、社会失和。可以说,在追求社会和谐的目标上,法家与儒家是一致的,但与儒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采用的手段方面,儒家认为靠德治才能实现社会和谐,而法家则强调法治的唯一性。根据法家的表述,“缘法而治”包括明法尊法、责任行政、刑无等级、强化监督、破私任法等方面,下面分别论述。
明法尊法
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指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明法”是指使法律明白易晓。这是针对立法而言的,好的立法应当让普通民众明白易晓,而不是晦涩难懂。韩非又说:“法分明,则贤不能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这里的“法分明”也是明法的意思。大家明白了法律规定,也就能把握自己的利益边界,如此则强者不能侵犯弱者、多数人不能欺负少数人,因为法律已经划定了“群己权界”,越界则会受罚。
“尊法”也是法家一再强调的,主要包括如下两层含义:一是指官员、君主和普通百姓都要尊崇法律;二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高于君主的权威。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管子曾说:“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就是说不能因为君主的私欲而改变法令,法令的地位高于君主。因此,不光是普通百姓,官员、君主也要尊重法律。君主应当“置法以自治”,即君主在立法之后带头守法,自觉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此一来,“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这就是说,国家和谐稳定的前提是君臣上下与普通百姓都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商鞅也说:“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这就是说,英明的君主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将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纳入法律的轨道,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治之至也”的为政目标,亦即走向国家大治与社会和谐。
在法家看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其权威性高于君主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除了来源于法律的公正性之外,还来源于法律的信用性。法律的信用性要通过“信赏必罚”的司法途径来实现。史载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就反映了法家注重法律信用的立场。韩非说:“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其中暗含了信用司法是法律实施之前提条件的意思在内。应该说,是法家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将信用作为一种法律主张明确提了出来,并作为对各级官员的一种法律要求。没有法律信用,就没有法律权威;没有司法信用,也就没有司法权威。法家所讲的“信赏必罚”就是司法信用问题,该罚的一定要罚,司法人员应当秉公司法,不能徇私枉法,否则司法不公将极大地损害司法威信,也必将损害整个法律体系的信用性和权威性。司法不公本质上是一个司法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司法权威性的消解。因此,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论才对我们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
责任行政
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贯彻法家思想的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法家提倡“明主治吏不治民”(实际意思是治吏重于治民),要求将整治官员作风纳入法治化轨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吏”是当时的底层官员(高层官员称“官”),数量庞大,又与民众有着广泛的接触,其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到官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家才将治国的重点和政治的起点放在“治吏”上。这对我们是有启发意义的,中国当今的基层官员队伍庞大,他们代表政府直面群众,其一言一行都关乎政府形象与群众利益,即使一个最低级的管理人员如果欺上瞒下、谎话连篇,毫无诚信可言,大搞权力寻租、中饱私囊,都会给单位、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治官应当从基层开始,它是政治的根基和法治的起点。
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即执法,句意谓执法者坚定地依法办事,国家就会强盛;执法者不能坚定地依法办事,国家就会衰弱。依法办事是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如果没有做到就是没有尽职尽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行政的观念可视为后世“责任政府”理论的滥觞。
强化监督
商鞅说:“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是说,国家的混乱失和,不是因为法律混乱,亦非因为有法不用,而是因为缺少一种使法律必行的办法。这种办法是什么呢?根据其一贯论述,可推知此种办法包括秉公执法、信赏必罚、加强监督等等。尤其是在加强监督方面,法家颇为重视,如韩非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又强调“循名责实”“守法责成以立功”,都有重视监督的意思。确实,治吏的关键还在于监督,无监督的权力必被滥用,从而破坏法治。因此,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秦帝国就开创了监察制度,监察百官,以防止权力滥用、法纪荡然。
这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理论也有近似之处。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变的规律。法家思想留给我们的启示是:权力一旦与人的自利之性相结合而未受到有效监督制约,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可怕的后果。因此,强化监督制约,努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便成了防止权力任性、遏制权力腐败的必然选择。
刑无等级
商鞅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可见,所谓“刑无等级”是指刑罚的适用不会因为人的等级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异,任何人只要触犯国法都会受到追究。这体现了一种罕见的司法平等精神,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韩非指出:“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这是说国家治理好的关键在于严格依法办事、赏罚公正,如果执法者阿附权贵则会削弱、祸乱国家。君主要深明此理,消除私心,秉公执法。韩非另外又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都阐明了司法平等、赏罚公正的思想。
破私任法
商鞅说:“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释法”是指放弃秉公执法或公正司法的原则。句意谓君主放弃法治原则而以私心私欲左右法律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等等),则会导致社会混乱失和。因此,对执法者或司法者(当时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来说,必须破除私心、依法办事,才能有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韩非说:“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官吏的职责在于“平法”,即维护法律的公平,因为治国的关键在于公平,只有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处的公平就包括了司法公平在内。官吏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前提是自身必须无私,如果让私心私欲干扰执法、司法,法律的公平也就荡然无存。这就涉及到执法者、司法者的个人修养问题了。
对于掌握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君主来说,更应当有最高修养,在立法、司法过程中排除私情私欲的影响,明白“私意行则国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私者所以乱法”的道理,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法家认为,法律代表了公义,它与私利相对立,如果执法者、司法者以私心行法则有损于公义,其后果更甚于无法。
综上所述,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提倡“以法治国”的学派,其思想虽与今日“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在内涵上有别,但在目标上有一定的近似性,那就是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治国手段上也有形式上的近似性,即通过“法治”(与今日法治的内涵有所不同)手段达到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站在今日的立场上看,法家的“法治”说至少包括了完善立法(“法与时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教育(“以法为教”)、法律监督和司法、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在当时来说是一种较为全面的法治理论体系。其中的许多主张可以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当然,其中也不乏糟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现代转化,以实现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衔接,从而使古老的法家“法治”理论焕发出现代生命力,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助力。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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