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职官制度已经非常成熟,沿五代旧制。但宋代的官职与其他朝代有所不同,分为官、职、差遣。也就是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以此来互相牵制,细化分工。官,也称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的各种官称,如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官,只作为官员的官位和俸禄的依据,又称寄禄官。职,也称职名,指馆、阁、殿的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阁等,在馆阁中实际任职的称为馆职。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员所带的修撰、直阁等较低的“职”,称为贴职。差遣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也称“职事官”。“差遣”是没有品级的。“差遣”职务名称前通常都带有“判、知、同、提举、提点、管勾(干)”等字,如判尚书省事、知府等。所以,宋朝的知县、知州、知府是没有品级的,只是掌管一方事物的一份职务。
宋代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其他朝代也有所不同,大致分府州、县两级。在朝廷和府州之间,为了便于管理,设“路”,掌管大区的财政、军事等。在路一级设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和提举常平司(仓司),统称“监司”。府州一级直属于朝廷,单因不同的地区又分府、州、军、监四种不同的命名。政治地位特殊或地理位置特殊的地方设“府”,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洛阳府、南京应天府等。管理的长官称知府。基本上对应今天的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城市的市长。州,即在天下划定的其他一级地方行政区,州长官即为“知州”。知州基本相当于如今各省的省长,掌管地方政务。“军”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军事重地,故有的直属于路,有的地位与州相同,有的隶属于府州。监为管理矿冶﹑铸钱﹑牧马﹑产盐区等而设﹐兼理民事,地位与“军”类似,有直属于路,也有比较低的。县级政权是宋朝的基层政权,县都属于州、府及州级军、监,朝廷任命的县级长官称“知县”,以“选人”任县长官则称为“县令”。县有大小,知县的官职也就相当于如今的市长或是县长。每个朝代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地方职官的设置、称呼、职能等都千差万别,也只能依据职务大致类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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