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统元年(1260年)到至元十三年(1276年)灭亡南宋,统一全国,忽必烈先后建立了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等汉式中央官僚机构及其下级部门,完成了国家机构从蒙式向汉式的过渡。中央官僚机构的设置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国家疆域的拓展、社会逐渐趋向稳定以及统治者的国家治理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以至于在这十几年里,元朝中央官僚机构出现了多次变化,特别是中书省及其下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变化尤为明显。弄清元初中央官僚机构的演变轨迹,既有利于加深对元初官僚制度发展轨迹的理解,也有助于相关史料的正确解读,避免鲁鱼亥豕。遗憾的是,因为史料记载的龃龉和语焉不详,后世史家对这一时段中央官僚机构,特别是六部的变化情况不甚明了,述史时亦多一笔带过。本文拟在前人相对有限的梳理成果的基础上,对中统元年到至元十三年间元代中央六部的设置情况做一全面考析。
一、中统年间六部的设置
讨论元代六部的设置情况,必须建立在对其上级机构中书省的正确把握上。如果无法事先认清中统元年到中统二年(1261年)五月只有一个中书省,而错误地以为有两个中书省,就很容易在接下来的对六部的讨论中出现错误。前辈学者已在相关著述中对中统初年中书省的情况做了详细分析,基本肯定了中统初年中书省只有一个,并从中统元年四月到七月逐渐扩大、成熟。王恽《中堂事记》所提到的中统元年七月在燕京建立的行中书省,实际上是四月份建立的中书省的第一次扩展。到了中统二年五月,又有了更大规模的第二次扩展,将不花、史天泽、忽鲁不花、耶律铸、塔察儿、杨果、商挺等进入中书省。直到此时,中书省的规模才稍稍完备,之后中书省官员也开始加紧完善原先在中统元年七月初建的僚属班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最初的“六部体系”。
1.中统二年六月以前的中书省僚属
中书省僚属班子于中统元年七月建“燕京行中书省”时才形成,王恽《中堂事记》记载了这个班子的构成,包括如下官职与部门。
从表1可以看出,燕京行中书省已经配备有较为齐全的僚属班子。这些僚属有具体的职能分工,从其名称来看,其中的大多数部门是在原金朝六部的基础上裁减而成的。参照《金史·百官志》中所载的六部及其所辖诸司,可为元初中书省僚属部门与前朝六部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
对比表1、表2可以看出,中统初年的中书省,实际上就是一个整合了前朝尚书省和六部的精简机构。
由上可知,中统二年六月以前,中书省下已经有了处理原六部事务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多承担了原六部中较为核心且必不可少的职能,故从设官分职的角度讲,此时元朝并不需要存在另外的六部体系。据《中堂事记》载,中统二年四月十一日,中书省臣“会九道宣抚定议官制”,十三日“诸相入朝议定六部等事上闻,纶音抚慰,大允所奏”,五月十九日又“入见,奏裁大拜及六部事”,亦知此时六部尚未建立,中书省官员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其具体建置。
2.中统二年六月以后建立的左、右三部体系
到了中统二年六月二日,中书省官员终于“奏定左右三部尚书等官”,并于六月四日正式任命左、右三部官员,此为元朝第一次建立的“六部体系”。在“祖述变通”思想的指导下,忽必烈并没有完全按照唐朝以来中原王朝的既有模式建立起六部,而是分别建立了由吏、户、礼部构成的左三部和由兵、刑、工部构成的右三部。《中书右三部郎中冯公神道碑》称,当时“尚书未分兵、刑、工三曹之事,丛阘繁会”,尚属草创阶段。据《金史·百官志》载,金朝六部的“检法”部门也不是按六部划分的,而是分为左、右三部检法司,“掌披详法状”,“检断各司取法文字”。换句话说,金朝的六部在处理政务时,会先从检法司查到相关政策法规,再结合具体事件作出处理。从某种角度看,左、右三部检法司才是实际政务处理的核心。元初左、右三部的建置,或是在参照金朝制度后进行了改造。
中统二年左、右三部的设置情况,文献多语焉不详。得益于王恽《中堂事记》的记载,左、右三部的建置情况才得以较为清晰地呈现出来。与此相对照,可知《元史·百官志》中的记载有误。如《百官志》载:“世祖中统元年,以兵、刑、工为右三部,置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五员,员外郎五员。以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专署刑部。”实际上,左、右三部的设置时间是中统二年六月二日,四日始任命相关官员,因而这里的“中统元年”的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值得注意的是,记述中统二年六月以前的史料中也会偶尔见到六部官称,如《中堂事记》中出现的“礼部员外郎高逸民”、“兵部郎中刘芳”、“户部员外郎王焕”等。实际上,这类官员都不是真正的六部官员。第一,授予这种官称的官员,往往是出于某种需要,如出使他国等,王恽《中堂事记》中称之为“借职”。上述高逸民,其实是中统二年三月十五日“借职礼部员外郎”为出使高丽副使,而刘芳则“借职兵部郎中”出使百夷国。这种“借职”,实际上与元代常用的“遥授”有异曲同工之处,借职者本人仅仅使用了这个头衔,以达到某种目的。而二人的本职,刘芳乃当时中书省的奉使,高逸民或与《牧庵集》之《中书左丞李忠宣公行状》中提到的“故真州总管高逸民”是同一人。而加诸礼部、兵部的头衔,无非是忽必烈政权沿袭传统汉人政权的惯例而已。传统中原王朝派出的使节,多以礼部官员为使,由是可知这种“借职”是对传统做法的沿袭,以周边国家熟知的官称派出使节,既可以更好地达到外交效果,亦有与南宋争正朔的意味。
王焕可能属于另一种情况。王焕的本职是“交钞提举司官”,尽管从工作性质上,确实属于日后户部的职责之一,但此时王焕并不是什么“户部员外郎”,很可能是王恽编定《中堂事记》时加上的。王恽在该书前序中曾言,《中堂事记》是自己将直省日录“略为修饰”而成,包括增补了某些官员后来才取得的官称。如其中载,中统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司天台官,中顺大夫张□为雨土事以民劳上闻”,而实际上,“中顺大夫”乃中统五年(同年改至元元年,1264年)元朝行迁转法之后才出现的散官官阶,中统二年时官多世袭,并无散阶,可知其为王恽后来所增补。又如,其中有“以上都太仓使宋绍祖、邢人郝子明为(左三部)郎中”的说法,然而“上都”的说法不可能出现在中统二年,因为中统四年(1263年)改开平为上都之后才有所谓的“上都”。以此观之,中统二年六月以前王焕为“户部员外郎”,如果不是与高逸民、刘芳等一样为“借职”,就是后来王恽所增补的,至少其本身不能作为中统二年六月以前元朝中央存在六部的证据。
综上,中统二年六月以前,不存在作为职能部门的六部。左、右三部的建置,从中统二年六月开始,一直沿用到中统末、至元初。但是,在中统二年六月到至元元年官制改革前,史料中偶尔会见到一些不以左、右三部相称而以六部相称的记载,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记载之人不明白元初左、右三部的建置情况而产生的讹误。如《元史》中载,中统三年三月“壬申,命户部尚书刘肃专职钞法,平章政事赛典赤兼领之”。实际上,此时的刘肃并不是什么户部尚书,而是左三部尚书。作为左三部尚书,刘肃分管了其中属于户部的工作,因此该史料的撰者误以为刘肃是户部尚书。
中统年间,忽必烈还授予某些官员六部尚书、侍郎的官衔,这种授予更像是名誉衔,被授衔的官员实际上并不任实职,因而虽没有明确地说是借职,但实际情况恐怕与借职无异。如马月合乃,他在中统三年(1262年)九月被忽必烈授为礼部尚书。马月合乃原在宪宗蒙哥时期为燕京行尚书省的“行六部尚书”,后因一路追随忽必烈,“令专馈饷”,又在平定阿蓝答儿叛乱中出私财犒军,终于官拜礼部尚书,配金虎符。不过,马月合乃的“礼部尚书”也不是六部体系下的礼部尚书。马月合乃受封礼部尚书之后,并没有履行礼部尚书的职能,而是一度担任军储都转运使,后又“兼领颍州、光化互市,及领已括户三千,兴煽铁冶”。可见,其所谓礼部尚书不过一空衔,并无实际职任,亦非六部体系下的礼部尚书。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张耕,因在邢州安抚使任上颇有作为,故于中统二年八月十七日“超授吏部尚书,兼前职,仍易(赐)虎符”。赵炳,因平李璮有功,“入为刑部侍郎,兼中书省断事官”。这种空授六部尚书、侍郎官衔的做法,实际上与前述中书省官行省地方的情况是一致的,都属于加带官衔赴任地方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与借职并无区别。
二、至元元年到十三年六部设置考
1.至元元年到七年刑部名称的变化
中统年间的左、右三部建置一直延续到至元元年。据《元史·百官志》载,右三部于“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为一部”。而从《元史》记载的是年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棒禄,颁公田,计月日以考殿最”看,至元元年八月只是敲定了析分左、右三部的政策。又据《元史·世祖纪》记载,至元二年二月“癸亥,并六部为四,以麦术丁为吏礼部尚书,马亨户部尚书,严忠范兵刑部尚书,别鲁丁工部尚书”。可见,《元史·百官志》对此次左、右三部析分时间的记载不是非常准确,至少从本纪部分看,其真正落实析分的时间是在至元二年(1265年)。
这次“六部体系”变化的原因,与此前左、右三部的工作经验有关。随着中统年间阿里不哥争夺皇位和李璮叛乱等内部矛盾的解决,忽必烈建立起的政权初步稳定下来,日常行政和国家管理工作逐渐成为新政权关注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先简单的中书省——左、右三部建置和分工显然不能满足国家管理的需要。后来任户部尚书的马亨,早在中统四年就曾指出:“六曹之职分理万机,今止设左右二部,事何由办?”可见,到了中统四年,左、右三部就已无法满足朝廷处理日趋烦琐复杂的政务需求,因此马亨才有此质疑。这个意见受到忽必烈的重视,“有旨:‘卿比安在,胡不早言’”?
然而此次调整虽然析分了左、右三部,但仍未完全回归到六部体系,而是采行了吏礼、户、兵刑、工四部模式。王恽《乌台笔补》中收有《论六部职掌繁简事状》。此状大约写于至元五年(1268年)以后王恽充任监察御史期间,讨论了四部模式建立的原因:“伏见朝廷设立六部,其官吏品秩相同而职掌繁简有异。如礼、兵二部,礼以祭祀为大而有太常寺,兵以军旅为重而有枢密院。今者钱谷造作一切等事,尽归户、工,至甚繁剧,若曹务不有所分,则缓急难于办集。”由此可见,在一开始的设置中,六部中的礼、兵二部没有什么实际权力,其大多数职权为太常寺和枢密院所分,而户、工二部则因经营钱谷、营缮等事务而繁剧,与礼、兵二部形成鲜明对比。据此,忽必烈就把礼、兵二部与事务繁忙程度居中的吏、刑二部合为吏礼、兵刑部,以降低行政成本。
此四部体系大约实行了一年多,就于至元三年(1266年)重新改回到左、右三部建置。《元史·百官志》之刑、兵、工三部都记载了此次改革:“(至元)三年,复为右三部。”《元史·马亨传》载,马亨于“至元三年,进嘉议大夫、左三部尚书”。《元史·李德辉传》载,李德辉在“(至元)五年,征为右三部尚书”。《元典章》中“因奸谋杀本夫”和“男妇执谋翁奸”两案的案发时间在至元三年以后,处理案件的部门皆为右三部。以上记载可相互印证。
不过,随着国家事繁,官制由繁而简显然不适宜统治需要,故此次左、右三部建置维持的时间并不长。至元五年,左、右三部又改为四部体系。从《元史·百官志》看,这次四部体系的变化,礼、刑、工三部条文中皆未见记载,仅在吏、户、兵三部条文中有记载,如兵部条下记云,“(至元)五年,复为兵刑部”。除了《元史·百官志》外,《元典章》中一则时间相对确定的记载亦可证明至元五年曾有过短暂的四部体系设置。其文曰:“至元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兵刑部据益都路申:‘捉到贼人单二,于高密县牢内劫取贼人武二在逃,将禁子打伤罪犯。’法司拟徒五年。部拟九十七下。省准,断讫。”根据记载,此则案例的申文时间是至元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受理部门是兵刑部。这些皆说明在至元五年确曾短暂地设立过四部,只是因为时间过短,故可见的记载十分稀少。
至元五年五月以后,四部又改为左、右三部。至元五年七月为设立监察系统而颁布的《设立宪台格例》载:“诸诉讼人等,先从本管官司陈告。如有冤抑,民户经左、右部,军户经枢密院,钱谷经制国用使司。”《设立宪台格例》为国家发布的御史台建立之条画,具有权威性。由此看来,到至元五年七月的时候,左、右三部建置就已经恢复了,离上述五月份仅差一个多月。此外,《元典章》中也有大量以右三部名义和少量以兵刑部名义处理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至元元年到七年,特别是在实行左、右三部建置的时间内,偶尔也可见到关于六部官员的某些记载,如《元史》载,至元五年正月,“复遣北京路总管于也孙脱、礼部郎中孟甲持诏往谕(高丽)”;至元五年九月,“命兵部侍郎黑的、礼部侍郎殷弘赍国书复使日本”等。但这些记载并不能作为存在六部建置的证据。与中统时期一样,这些所谓的六部官员多是一种借职。胡祗遹在《重修羑里文王庙记》中的落款是“至元六年夏十有二日,太常博士、借注户部员外郎兼应奉翰林文字,武安胡祗遹记”。这一落款为胡祗遹本人亲撰,清晰地表明他认识到自己的“户部员外郎”只是借注官,并非实际任职。这与前述张耕、赵炳的情况可以相呼应,张、赵二人的吏部尚书、刑部侍郎当也是借注官称,并非实任。由此可见,在这段时间内出现的六部官,仍只是一种借注、借职的官称。
2.至元七年以后刑部名称的变化
正式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完整形式呈现的六部体系,到至元七年始现。至元七年正月,设立尚书省,“始列六部”。《元史·百官志》中的六部条文均记载了这次变化,如刑部条记载称,至元“七年,始别置刑部”。至此,元廷才第一次实行了严格意义上的六部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是年尚书省成立,尚书六部也已建立,但相当多的证据表明,原先的中书省左、右三部建置仍然得到保留,只不过其权力随着中书省的式微而受到极大的压缩。
最直接的证据来自《元典章》中的记载。其中“强奸幼女处死”案载:“至元七年闰十一月内尚书省:右三部呈:顺德路归问到陈赛哥强奸田泽女田菊花罪犯,拟合处死。(据下文,疑有脱漏)移准中书省咨:九月初七日闻奏过,奉圣旨:依着您的言语行者。钦此。据京兆路白水县王解愁,至元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强奸郭晚驴定婚妻李道道年九岁……取到本县官吏人等招伏,送户(刑)部拟呈。照得先奉省札:陈赛哥强奸幼女田菊花,合行处死……据已断王解愁,即系一体,合行处死。”这则判例显示,至元七年建立尚书六部后,原先中书省的左、右三部仍不止一次地出现在案例中,而且从行文格式看,尚书六部与左、右三部是同时存在的。该案称,右三部向中书省呈交陈赛哥强奸案的处理结果,中书省于至元七年九月初七日将这一处理结果上奏皇帝裁定,获得允准。尚书省于同年闰十一月将此处理结果交给其下属刑部,以处理王解愁强奸案。只有这样,其案件叙述方合逻辑,否则,其中书省下有六部,而尚书省下却有左、右三部,大违他载。
类似的指明至元七年之后仍有中书右三部处理的相关案件,还可从《元典章》“捕杀人贼同强盗罪赏”、“鞍辔靴箭休用金”、“开元路打捕不禁弓箭”、“年限女婿不入军籍”、“假告事故俸例”等判例中见到。如“开元路打捕不禁弓箭”案中有“至元七年六月,尚书省准中书省咨:据右三部呈”的说法,表明到至元七年六月时,尚书省准中书省的咨文中仍有右三部向中书省递交的呈文;又如“假告事故俸例”案中有“至元九年正月,中书左三部承奉中书省札付:据户部呈:奉尚书省札付:钦奉圣旨节文”的说法,表明在至元九年(1272年)正月时,中书省的左三部遵照奉行中书省所发出的札付中有尚书省户部呈与尚书省的呈文,而尚书省又将之转咨中书省。
此外,据《元史·马亨传》载,至元“七年,立尚书省,仍以亨为尚书,领左部”,继续担任左三部尚书的马亨亦提出意见,反对尚书省进一步揽权:“尚书省专领金谷百工之事,其铨选宜归中书,以示无滥。”可见尚书省建立时,中书省左、右三部的建置仍然存在。
不过,尚书省及下属尚书六部的体系也仅维持了近两年。至元八年(1271年)十二月,忽必烈诏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次年正月实行。伴随此次机构合并,尚书六部亦归入中书省,与左、右三部一起再次省并为吏礼、户、兵刑、工四部,史载,“省六部为四,改称中书”。《元典章》中有大量至元九年到十三年处理部门为兵刑部的案例,可以为证。此外,据《元史·张昉传》载,其于至元十一年(1274年)曾出任兵刑部尚书,《广东按察副使王纲墓神道碑铭》载墓主王纲曾于至元十一年出任兵刑部员外郎,《刘文简公祠堂记》亦载刘敏中曾于至元十一年“历兵刑部主事”,皆可为旁证。四部体系的再次重建,一直运作到至元十三年。
至元十三年,元军亡宋,南北统一,中书省下属四部再次改为六部,此后一直延续到元末,未再变更。此次官制变更的原因,或与平宋以后的录功、收纳南宋降臣等需求有关。尽管史无明载,但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可以看出,四部改回六部应是在宋元战争的最后阶段完成的。四部变回六部,能够增加官位以安排有功者。在元朝征伐南宋的过程中,大量官员活跃在宋元战场和善后事务中,其中如行户部、行工部等,是为战争而临时设置的部门,战事结束后就需要裁撤,原先负责的官员也需要得到妥善安置。尽管未见史料明确记载这些部门最后的处置方式,但到了至元十三年,临安投降,南方大规模的战争已基本停止,这些为战争需要而设立的部门自然也会渐次取消。另外,一些投降过来的南宋官员,也必须按照其原先在南宋的级别给予相应待遇,如至元十二年(宋德祐元年,1275年)宋朝权刑部尚书吕师夔投降后,就被改授兵部尚书,并令随军攻取江西。种种情况使得元朝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都必须增设更多的职位以待有功者。
至元十四年(1277年)前后,“朝廷录平宋功,迁至宰相执政者二十余人,因议更定官制”。实际上,录平宋功的人数显然要远超此引文中提到的人数。据《元朝名臣事略》载,仅阿里海涯的“省幕戎麾,与所受降”,就有“登宰相者有二……平章十二……右丞四……左丞四……参政十三”,逞论其他品级更低的有功者。此次更定官制,当不只与建立江南官制有关。王磐对“更定官制”所提出的建议是,“宜加散官,或赐以五等爵号”,这显然是针对全国而言的,并非仅局限于江南官制。且就阿里海涯麾下应录功提拔的人群看,大量官员本身就来自中央,在彻底平定南宋后,其任职也多不在江南,有传者如李庭、何玮等,都在至元十四年前后回到了北方。王磐的建议亦未被采纳,朝廷授官仍以职事官相许,因此即使四部变六部,也远远无法满足一时的授官需求,故在至元十六年(1279年)前后胡祗遹曾言:“即今六部尚书八九员,侍郎、郎中、员外郎及一二宣慰使七八员,同知、副使各一人,正如人二身八首而一足,贻笑千载。”
三、元初行六部问题辨析
元初行六部与六部之间本无联系,因其名字过于接近,以至于后来的治史者容易混淆,出现如下文点校之讹误,或将马月合乃的“行部尚书”误改为“刑部尚书”之类的错误,故本节拟予辨析。
行六部是金代到元初的一种地方官职,《金史》中不乏记载。金朝行六部的设置与其行尚书省的设置密不可分,主要职能是为行省提供军需物资,并主持行省辖区内与民生相关的各种经济事务。这一设置后来为大蒙古国所继承,主要职能亦与金朝类似。如史天泽的父亲史秉直在投降蒙古后,便为“行尚书六部事”,协助木华黎筹措军需供应,“主馈饷,军中未尝乏绝”。另一“行六部事”的官员赛典赤·赡思丁,亦在宪宗伐蜀时“主馈饷,供亿未尝阙乏”。可见,到了大蒙古国时期,行六部的基本职能仍与筹措军需相关。此后,随着大蒙古国在中原地区统治的稳定,行六部的职能进一步拓展到与民生相关的各种经济事务,如王恽《中堂事记》中载,“初,行六部所会东平路民赋帐册,或有言未尽者,堂议欲覆实之”,表明行六部确已涉及民生等经济事务。
那么,行六部在大蒙古国时期是否等于当时的行尚书省?唐长孺在《蒙元前期汉文人进用之途径及其中枢组织》一文中认为,“所谓行六部于燕疑即行尚书省事,亦即燕京之断事官或札鲁火赤也”。李治安《元代行省制起源与演化论述》则认为,行六部并不等于行尚书省,而是当时尚书省之下的“分曹属官”而已。姚大力《从“大断事官”制到中书省——论元初中枢机构的体制演变》一文结合域外史料,也指出,所谓“行六部”实际上指代的是“大必阇赤”,而非“大断事官”,即行六部不等于行尚书省。事实上,如果把关于大蒙古国时期行六部为数不多的记载拿出来对比,便可知道,行六部与行尚书省确非一职。
例证之一为上文提及的赛典赤·赡思丁。《元史》本传关于赛典赤的记载是,“宪宗即位,命同塔剌浑行六部事”,而《本纪》部分却称宪宗“以牙剌瓦赤、不只儿、斡鲁不、睹答儿等充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赛典赤、匿昝马丁佐之”。“不只儿”即为“布智儿”,从《元史·布智儿传》的“宪宗以布智儿为大都行天下诸路也可札鲁忽赤”的说法看,不只儿所谓的“行尚书省事”,即为“札鲁忽赤”,亦即“断事官”。其时燕京尚未称“大都”,此一提法当为后人所加。而“行天下诸路”的表述亦间接印证:此时的燕京行尚书省辖境已覆盖当时蒙古所统治的中原地区。依此看来,前述几位“行尚书省事”的官员,其实是宪宗蒙哥从和林派来的“札鲁忽赤”。而赛典赤和匿昝马丁不是“行尚书省事”之人,仅是“佐之”,可知其所谓“行六部事”者,不过是辅佐“行尚书省事”者而已。
例证之二为马月合乃。王恽《中堂事记》中称其为“前行部尚书”,即曾经充任行六部尚书一职。而在其曾孙马祖常所撰的“神道碑”中,马月合乃的职务为“赞断事官事”。唐长孺据此认为,“行六部即断事官矣”。实际上,这是唐先生的一个误解。按“神道碑”所记,马月合乃的职务是“赞断事官事”,并非“断事官”本身,“赞”更多是参赞、辅佐之意。这一点,《元史》列传中的记载更为明确,称马月合乃“赞卜只儿断事官事”,表明其与赛典赤等一样,仅仅为辅佐角色。以此观之,元初行六部官员是断事官下的参赞人员,与六部毫无关系。
四、探究元初六部设置的意义
弄清元初六部的变化情况,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六部变迁和解读史料。以张雄飞为例。史载,张雄飞在至元七年前因抵制设立尚书省而出为同知京兆总管府事,至元七年之后到至元十四年前曾任兵部尚书,后因忤阿合马,出为“澧州安抚使”。实际上,张雄飞任职的是兵刑部尚书而非兵部尚书。据其本传记载,张雄飞在任兵部尚书期间,阿合马多次要求他配合罗织政敌罪名,甚至处政敌以死刑。如阿合马“与亦麻都丁有隙”,希望罗织其罪;又有秦长卿、刘仲泽“忤阿合马”,欲下狱杀之等事,阿合马都要求张雄飞配合,甚至许以“诚能杀此三人,当以参政相处”的高官。如果张雄飞仅仅是兵部尚书,那么他在刑狱方面不当有这么大的干预权,是以知,此时的张雄飞应为兵刑部尚书而非兵部尚书,故在司法上有一定的决定权。且据前论,至元九年到十三年间,元朝中央六部实行四部体系,故张雄飞的兵部尚书有误载之嫌,其实际职务当为兵刑部尚书。
此外,这一探究还可以为一些校订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如《元典章》中的“毛段上休织金”一则,沈刻本的时间作“中统二年三月十五日”,《通制条格》显示为“九月”,处理部门为右三部,依上述时间来看,当以《通制条格》的时间为是,因为三月十五日尚未有左、右三部建置。又如,《元典章》中有“误打死人”“杀死娟女”“军殴县令”“品官相殴”“犯奸放火”五个案件,均署为至元五年尚书刑部处理的案件,但从前文的分析来看,至元五年是不可能存在尚书省下属的刑部机构,故而这几则记载必定有误,且很大可能是时间记载上出错,因为至元五年的时候,还不可能有人预先知道几年后会出现刑部归尚书省管辖的情况。此外,《通制条格》卷十九《捕亡》中有“追捕”一目,其中一则案例的处理时间和部门分别是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书兵刑部,根据前文,这样的记载也必定有误,因为至元二十三年不可能存在兵刑部的建置。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师资博士后;原文载《史学月刊》2020年第3期,注释从略。转载自“史学月刊”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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