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的民族08:历史上黎峒组织的演变,原来黎族社会这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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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的民族08:历史上黎峒组织的演变,原来黎族社会这样管理

峒是黎族社会历史上独具特色的一种社会组织,原意是“人们共同居住的地域”,汉语音译为“弓”或“峒”,是黎族一种古老的氏族部落组织,是黎族远古祖先由采集、游猎生活向定居的原始农业生活过渡后形成的。黎族峒组织的特点有:共同的地域、血缘纽带是峒的组织基础、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行动准则。共同的地域,即每个峒有固定的地域,共同地域是峒的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血缘纽带是峒的组织基础,即指峒有大峒小峒之分,大峒之下往往包括几个小峒。每个小峒最初是由同一血缘集团的人居住的,凡同住一个峒内的人,都被认为是峒的一个成员,他们都以世代祖先的传统习惯为一切行动的准则。

黎族峒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历史极为悠久,自宋代以后,封建中央王朝通过黎族峒首对黎族地区进行统治,并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黎族土官制度”。黎族土官制度是以黎族峒组织为背景、以黎族峒首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它对加速黎族社会的封建化进程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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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早在汉代以前,黎族的峒组织就已形成。根据海南岛的考古发现,在中原殷周之际或稍晚一些时候,黎族社会处于原始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期, 各部落在进行锄耕农业的生产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产生了地域所有观念。于是,以血缘为纽带和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的峒组织便开始形成了。峒组织自形成之日起,峒的成员便具有了“共同地域”的观念,对峒的地域都有保卫的责任,因而黎族峒组织又具有一定的军事组织性质。

封建中央王朝在海南设立郡治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封建统治制度与黎族峒组织之间处于相互排斥状态。封建中央王朝对黎族先民实行征剿和征服,迫使黎族先民要么服从封建王朝的统治,要么往海南岛内陆地区迁徙。由此也激起了黎族先民的多次反抗。自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封建中央王朝在海南岛设立儋耳郡、珠崖郡后,黎族先民的反抗斗争就一直在此伏彼起,使海南岛的建置时置时废。三国时,只得在与海南岛隔海相望的雷州半岛上另立行政机构珠崖郡和朱卢县、珠官县2个县,对海南岛只是“遥领”。 梁大同年间儋耳1000余峒黎族人民归附“南越首领”高凉郡冼夫人。冼夫人“请命于朝”而置崖州。至此,中央王朝通过冼夫人,开始与黎族社会政治组织“峒”发生了间接的联系。“峒”作为黎族古代社会政治组织开始被封建中央王朝所认识。到了隋唐时期,开始有黎峒直接归附中央王朝,接受封建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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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宋代,在沿海一带的黎族社会已经接受封建王朝统治,有的已渐渐汉化,而在山区一带的黎族社会则尚处在原始社会中后期阶段,这里人口较少,但诸峒林立。 当时,峒与峒之间各自为政,互不相属 。同时,宋代诸黎峒之间也出现了一种松散的政治联盟,产生了一些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的首领。其中最著名的有能制服36峒的都统领王二娘,率领80峒的王仲期等。在王二娘、王仲期统治的地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开始向以地缘为基础的部落联盟过渡。

经过多次征剿和抚绥黎峒归附之后,宋王朝开始转变了其在黎族地区的统治政策。由以征剿为主转为征剿与抚绥并施的治黎政策。宋朝封建统治者非常注重对黎族地区的抚绥,为黎族峒组织与封建统治政权的结合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宋朝封建统治者通过招抚、授官封爵,使黎族峒首听命于朝廷,以此达到统治黎峒的目的。 “以黎治黎”的主张在宋朝封建统治者中占主导地位。宋时,黎族诸峒归附者众多。

宋代,黎族峒组织与封建统治政权相结合还处于较为松弛的状态。其间,黎族峒首受封的官职多为虚衔,且品级低下。 黎族土官虽然有俸禄之名,但多未领取。 尽管如此,由于利用黎族峒首在黎族峒组织中的威望和权力,封建统治集团达到了治理黎峒的目的。由于宋王朝大批任用黎族土官(峒首),也由于黎族土官的积极作用,使宋代海南岛社会相对稳定,黎族诸峒的反抗斗争相对减少,黎族社会的发展也相应加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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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元初,元军对黎族地区实行了空前规模的征战,使大批黎族峒首臣服,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直接深入五指山腹地。元朝空前广泛重用黎族峒首,推行黎族土官制度,以维护其在海南黎族地区的统治地位。黎族土官担任的职务有万户、千户、总管、知州、县尹等职。元代黎族土官掌握实权,而且官职官阶较高。万户为正三品,千户为正五品,其地位及权力远高于宋代黎族土官。元代黎族土官制度还带有浓重的军事色彩。

元代重用大批黎族峒首,基本上达到了维护和巩固元王朝在黎族地区的统治地位。同时,“以黎治黎”、“以黎镇黎”政策的长期实施,也促成了黎族社会内部矛盾的激化,出现了元末黎族上层首领各自拥兵为雄,僭称官职,互相征战,即后世所谓“黎乱终元之世”的局面。

明代明代,黎峒仍遍布海南各州、县。据清初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下》记载,各州、县黎峒数量为:琼山县126个,澄迈县137个,临高县239个,定安县112个,文昌县35个,乐会县53个,儋州209个,昌化县93个,万州93个,陵水县30个,崖州92个,感恩县41个。在12个州、县中,共有黎峒1260个。明代黎族的峒组织的特点有:(1)村峒相连、人烟稠密,已与汉族地区无异。据清初屈大均《广东新语·人语》卷7“黎歧”条载:“二三十里间辄有一峒,峒有十数村,土沃烟稠,与在外民乡无异。”(2)村峒规模大小不一。据明嘉靖《广东通志》卷36载:“峒之大小不同,大者千余家,小者百余家。”(3)每峒均有峒首主管,峒首实行世袭制。

明代,强化了黎族的峒组织与封建统治政权的基层组织的结合。明王朝建立伊始,鉴于元朝“任用土人之弊”,即宣布废除元代黎族土官制度,改而委派流官通过各地“峒首”实行直接统治。实际上,峒首的主要职责为协助当局催办差役和指引征捕。与前代相比,此时,黎族峒首已没有实权可言了。这是明王朝为防止元末黎族土官拥兵称雄并互相吞并互相混战局面的再现,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然而,在汉族人口稀少的黎族地区完全废除黎族土官制是行不通的。至洪武末年(1398年)又采取恢复土官制的某些措施。

明代峒首除了在州、县府任职外,还有的被推为土舍。明代土舍制度,是在卫所制度下设立的地方民族武装组织。土舍的职责为“遇有调发,随军征进,专为前锋,无事则派守各营,听管营官调度”。主要处理黎峒内部事务,并服从于州、县调遣。与黎峒大批归附中央王朝,诸多峒首听命于州、县的同时,明代黎族的峒组织仍然保留自己原有的特性,峒的组织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习惯法和行为准则仍然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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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清代,黎族的土官制主要是在黎族地区设峒长、总管(或称黎总)、哨官、黎甲、黎长、黎首等职。与明代相比,村峒数量已经大为减少,其原因是大批村峒划入清政府直接管辖,成为清政府的编户齐民,不再称作峒了。

清代,清王朝在沿袭明代黎族土官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弱了黎族土官的权力,州、县一级官府已不设黎族土官的职位。清代建立的黎族土官制,主要是在黎族峒的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峒”下设峒首、黎总、哨管等职,“村”则设黎甲或黎首。黎族土官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所属村峒的日常事务和遇有黎族人民造反时承担协助清军作战与招降之责。清代所建立的峒长、总管、哨管等黎族土官制,至清末,在黎族地区外围大部分地区已趋向衰落,而五指山腹地仍保留下来,并一直沿袭至民国时期。

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冯子材率兵“平黎”后,设立“抚黎局”,作为统一管辖黎族地区的最高机构,下设总管、哨官、头家等官职,任用黎族内部原来的公众领袖,通过他们层层统治黎族人民。总管、哨官、头家的授受有一定的仪式。总管由“抚黎局”委派,并给委任书、印章、铜牌、衣履、布鼎等物;哨官由总管委派,也有委任书、印章、铜牌、衣履、布鼎等物;头家由哨官品头指派。总管、哨官均为世袭制,头家多由群众推举,但也有少数世袭的。各人的职责视其所辖范围大小而定,总管一般是管一峒或数峒,哨官管数村,头家管一村。总管或哨官为民众处事完毕,除备酒菜宴饮外,还要送给一些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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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国民党统治者沿袭清代的一些管理黎族的方法,继续沿用清代在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一带设置的峒弓制度。到20世纪30年代,虽然弓的名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弓的数量基本未变,即首弓、二弓、三弓、四弓、五弓、六弓、七弓、大坡弓、祖关弓、加达弓、大本弓、毛政弓、半弓。民国21年(1932年)陈汉光任“抚黎专员”时,改“抚黎局”为“黎务局”,易总管为团董。民国24年(1935年),除五弓、祖关弓、大坡弓以外,其他各弓归属新成立的保亭县。日本军队登陆海南岛后,国民党军队退入黎族地区,又将团董改为乡长,下设保长、甲长。直到民国38年(1949年)以前,黎族百姓一般称总管、团董、乡长等人物为“奥雅”。“奥雅”,黎语即“老人”之意,黎族称呼他们的首领为“老人”,说明原始氏族社会的长老观念仍存在于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

至民国时期,五指山腹地的黎族合亩制地区仍然保持着峒组织较为浓厚的传统。根据20世纪50年代黎族社会调查资料,中南民族学院编印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反映了黎族峒组织的历史情况:

1.峒长的选举与任命过程。番阳峒曾受红毛峒总管管辖。番阳峒最初的峒长是由上级总管召集全峒各村的亩头、村头集会选举出来的。当峒长的条件是通晓事理,爱护民众,为民众拥戴,能操海南汉语方言更为优先。峒长选出后,由各村头召集村民征询意见。然后村头告诉大家,今后要服从峒长的领导。峒长要经过上级总管委任,并赐长衫一套,皮靴一双,红缨帽一顶,长烟杆一支和皮烟袋一个。这些物品要依次传给下一任峒长。峒长死后,一般不另选,由其子继任,无子可由弟继。新一任峒长也要经过总管加委,才能正式上任。

2.峒长处理峒内事务。大约20世纪初,番阳峒才花村有人偷了哈方言黎族村民的牛被抓住,对方要求罚牛100头。峒长便召集全峒哨官、头家开会,商量解决办法,然后由峒长与哈方言的人们交涉,对方同意减罚为30头牛和50块光洋,并扬言如不照数付清将攻打才花村。峒长便到才花村召集全体村民商量,才花村同意付清牛和光洋。因偷牛者无力负担全部的牛和钱,便由他所在的合亩成员共同负担。问题解决后,偷牛者杀了一头黄牛,请峒长、哨官、头家、才花村全体亩头及哈方言牛失主一同饮酒,才花村村民自由参加。酒后偷牛者还送给峒长800枚铜钱表示酬谢。峒有固定的地域,有大峒、小峒之分,大峒之内包括若干小峒。如琼中红毛下峒,包括毛贵、喃唠、毛兴、毛路、牙开等5个小峒,一个小峒之内往往有两个以上的自然村。峒与峒间的界线是古代就划定了的,不得随意侵犯,全峒人都有保卫峒域的职责。如若要到别的峒种山栏、采藤、伐木、渔猎等,一定要事先征得该峒峒首以及其他头人的同意,并缴纳一定数量的租金或礼物后才能进行。未经同意就行动,将被视为对对方权利的侵犯,往往因此而酿成冲突或械斗。19世纪末期,毛枝峒有人想到毛道峒开荒种田,便请毛枝峒峒长挑着一缸酒和一头二三十斤重的猪,送给毛道峒峒长。毛道峒峒长约请本峒的两个亩头一起喝酒商议,最后才同意了毛枝人来毛道峒开荒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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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峒内成员血缘关系逐渐被经济和地缘关系取代。小峒原来居住着同一血缘集团的人,他们之间禁止通婚。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员迁居混杂,一峒之内开始存在两个以上的、互相通婚的血缘集团。但峒内各血缘集团还保留着各自的公共墓地和共同的祖先崇拜。在合亩制地区,峒内许多与原住居民没有血缘关系的外来户多是龙仔、工仔,他们经历两三代之后,有些从龙公的合亩中分离出来,单独组成一个合亩或一个村庄。

4.峒内成员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规范。峒内成员都以世代相传的传统习惯作为一切行动的准则。如成员们对峒的疆界有保卫的责任;峒内成员间有相互援助和保护的义务,如受到外峒人欺侮时,必须为其复仇;共同负担械斗时向外请援兵的费用;选举、罢免或继承村峒的首领等。这些行为主要靠习惯法来维持。如住在毛道的原居民是朴基和朴冲的后代,但后来移居该峒的“龙仔”及其后人,也成为了毛道峒的居民,他们与该峒居民本无血缘关系,但他们在保卫峒的疆界和与外峒斗争时,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5.峒与峒的关系。峒与峒之间一般都保持着友好的关系,但由于统治阶级的挑唆和一些利益关系,峒与峒之间也会发生械斗。峒与峒之间的友好关系,主要体现为互相通婚,结成婚姻集团;在生产或生活上,如农忙、婚丧、建房等要互相支持或帮助;与其他峒或别处发生纠纷、械斗时,峒与峒之间相互支援。械斗的和解一般请有权势的峒长主持,并由双方当事人杀牛设宴,在宴会上峒长与械斗双方砍箭为约,达成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新的政权组织取代了黎族传统的社会组织“峒”,在黎族地区全面实施了“乡、镇”建置。

标签: 元朝官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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