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命妇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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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品:夫人,后称一品夫人,

二品:夫人,

三品:淑人,

四品:恭人,

五品:宜人,

六品:安人,

七品:孺人。

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因此朝廷对妇女给予封号似乎也成了历朝历代的传统。从历史文献看,成书于春秋末期的著名史书《国语·鲁语下》就有这样记载:“命妇,成祭服。

  ”三国时人韦昭注说:“命妇,大夫之妻也。”这足以说明封赠命妇称号由来久远。唐陈鸿《长恨歌传》写道:“每岁十月,驾幸华清宫,内外命妇,熠耀景从。”在《新唐书·礼乐志五》中讲:“皇后初采桑,典制等各以钧授内外命妇。皇后采桑讫,内外命妇以次采,女史执筐者受之。

  ”这都证明到了唐代封赠命妇的活动非常兴盛。而在历史资料恰恰告诉我们,对妇女给予封号是在唐代明确形成制度的。唐代命妇定制为:一品国夫人,三品以上为郡夫人,四品为郡君,五品为县君。宋代有国太夫人、国夫人、郡太夫人、郡夫人、郡太君、郡君、县太君、县君、孺人等(以上封号中,母亲加“太”字)。

  到了宋徽宗时期,又改定封号,开始有淑人、恭人等称号。

说到命妇,自然会联想到其丈夫或儿子的身份,那么在朝廷授予封号的情况下,对他们该如何称呼呢?事实上,古时候对卿大夫和士是称为命夫的,而且这正是相对于命妇而言。在《周礼·天官·阍人》中就把命夫、命妇对应起来表述:“凡外内命夫命妇出入,则为之闢。

  ”在《疏》里解释得更为清楚:“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谓若宫正所掌者也。对在朝卿大夫士为外命夫。”显然,对在宫廷中任职官员称内命夫,对当朝的其他官员称外命夫。那么从命妇系列看也有内外之分,宫廷中嫔妃称内命妇,外廷官员的妻子、母亲称外命妇。

  所以,有的学者把封赠命妇规定称为品官命妇制度不是没有道理的。

到了明代,命妇明确就是指获得朝廷封赠官员的女性尊长或妻子。命妇随丈夫或儿子的官品不同分为九个等级,这在《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记载得很清晰:“外命妇之号九:公曰某国夫人,侯曰某侯夫人,伯曰某伯夫人。

  一品曰夫人,后称一品夫人。二品曰夫人,三品曰淑人,四品曰恭人,五品曰宜人,六品曰安人,七品曰孺人。”从明代封赠封号的制度看,命妇封号的获得,是与品官的考核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同时要求被封赠妇女具备良家出身、明媒正娶等资格。封号获得以后也还存在着被剥夺的可能。

  命妇制度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既是维系皇帝与官僚群体相互关系的有效要素,又具有帮助官员齐家的用意。

命妇,在明代社会中显然可以构成一个特殊阶层。命妇们都是有政治身份的女性。这个特殊女性阶层与其他阶层妇女的生活既有共性,更有不同。结合明代的政治制度、社会性别、社会等级、家庭伦理和宗法制度等多重系统,对明代命妇做综合考察,透过她们复杂、多样的生活面貌,就可以看出其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特殊性。

尽管命妇的身份在根本上仍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但客观上获得命妇身份的女性本身在社会地位和物质生活等方面都已跻身于社会上层。她们享有一定的权利,拥有象征身份和地位的冠服,定期参与宫廷大典,死后得到恤典,还可以奏于当朝。她们虽然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但却可以得到不时的赏赐。

  触犯法律的时候可以得到宽待,当然也可能因品官犯罪而无辜受到牵连。命妇制度实际是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一个部分,使部分妇女成为特权等级,从而有更多机会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当中来。一部分命妇的行为成为社会角色的典范,是她人效仿的对象。她们可以在社会救助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对地方行政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这些作用与影响都极其有限。

  命妇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往往是间接的,具体途径是通过影响其为官的丈夫或者儿子,主要活动空间仍然在家庭内部。当她们相夫教子的努力得到社会公开承认,即成为品官命妇的时候,她们的影响力就扩展到了社会公共领域。由于命妇特殊的身份,她们有着与普通妇女不同层面的思想和精神面貌。

  她们对自己的命妇身份一般很是看重,已形成一种自觉的身份认同。而这种身份认同必然让她们的行为有所约束和规范,更加自觉地恪守儒家意识、纲常礼教和传统道德;同时也会使她们对社会公共事务——国事、天下事更加关心。总之,命妇制度在那个历史条件下,应当是一部分女性获得社会荣誉与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主要途径。

进入清代,在命妇制度方面基本也是沿袭明朝旧制,对命妇的品级、封号等没有什么变动。当然品官不分正从,文武职相同,其妻子或女性尊长受到朝廷封赠时,必然是要与品官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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