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只知道元朝之后是明朝,却不知道明朝的大部分制度也是继承元朝的。当然,明朝也增加了一些自己独特的东西,如太监政治和特务统治,把最野蛮落后的东西奉为至宝,代代相传,自以为是先进经验,不断发扬光大。明朝最荣耀的事莫过于郑和下西洋,带着大量宝物作散财童子,炫耀明朝的财富,但郑和所用的航海技术全是元朝留下的,根本没有任何进步,从朱元璋开始便进行海禁了,航海技术便停摆了。
《元史》说“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在元朝对死刑的执行程序里,不仅要经过逐级严格审理外,还必须经过元中央政府机构的覆核,最后经皇帝钦定,才能执行死刑。这像不像现代西方的司法制度?我一直怀疑现代西方那套司法制度就是山寨元朝的。而跟元朝相比,宋朝地方还有死刑终审权,只有疑难案件才上报刑部。可见,元朝对死刑的执行程序是中国法制史上巨大进步,不仅在当时是最为先进和人道,就连今人也有所不及。而流刑(流放)在元世祖忽必烈时代原本与死刑一样,要经过皇帝批准,后来才在元仁宗大德八年,改为由大宗正府和中书省审核通过,即可执行。元朝审案时拷讯犯人也只准用杖,不准使用其他酷刑。拷讯使用的讯杖在《元典章》里也有专门的规定,长度与笞、杖两种刑用的木杖相同,必须为三尺五寸。在《元典章·刑部二·狱具》还有受杖的具体规定“臀腿分受,务要数停”,这也是人道主义的思想反映。
对于尚未定罪的嫌疑犯的刑讯过程,元朝司法的处理也是比唐宋更为进步,唐宋只需问案官员与长官意见一致,即可实行肉刑拷讯,而元朝的刑讯则规定为同一衙门官员和首领官员集体讨论,而且对于拷讯用的杖和杖打的次数还必须写札子签字画押。这是元仁宗在延佑三年下诏确定的,具体内容为:“有罪过的人,指证明白,不肯招,合硬问的人,除强盗外,问事的官人每、首领官圆聚着商量了,依着体例,合使甚么杖子,打了多少杖数,明白立着札子,圆押着。”
不仅审讯慎重,元朝司法还提倡以理推导,如《元典章》刑部二有《鞫囚以理推导》的内容:“若或事情疑似,赃仗已明,而隐讳不招,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拷问。其告指不明,无证验可据者,先领以理推导,不得辄加拷掠。”
末明初大学者叶子奇在《草木子》里也记录道:“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绞五等。笞杖罪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故七八十年中,老稚不曾闻斩戮。及见一死人头,则相惊骇。可谓胜残去杀,黎元在海涵春育中矣”这几乎接近于废除了死刑。
而《大明律》不仅恢复了大辟、凌迟、枭首、刺字、阉割、枷号等酷刑,而且还滥用死刑。《御制大诰》在《大明律》基础上更加扩大了这些酷刑的使用的范围。《御制大诰》所列凌迟、枭首、族诛者成百上千,弃市以下万数。所诛杀者以贪官污吏,害民豪强为主。惩形律极严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标准,许多遭族诛、凌迟、枭首者多属寻常过犯。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则为前代所未有。还有许多酷刑虽然没有写上法典,却在刑讯过程中执行着、尤其是特务组织——锦衣卫酷刑花样最多。如剥皮、刷洗(以铁刷刷犯人皮肤)、抽肠等,这些都是使人目不忍睹、耳不忍闻的,很难形诸笔墨。明太祖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并把《大诰》列为全国各级学术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
元朝孔齐《至正直记》有一条记载原南宋庶民梁栋因为作诗被仇家诬告,说他“讪谤朝廷,有思宋之心”,最后礼部判决说:“诗人吟咏情性,不可诬以讪谤,倘使是讪谤,亦非堂堂天朝所不能容者”可见元朝对待汉族人的政治空气是多么自由宽松,对待汉族人是多么的仁厚仁慈。元朝统治之下,文人言论自由是有保障的,不会因某文人言论就把该文人腰斩或剥皮或用雪埋死。明朝的文人早期是帝王的奴才,后来地位又降低到沦为太监的奴才。朱元璋腰斩高启,朱棣雪埋解缙,充分说明了明朝对待知识分子的野蛮。明朝国子监生提出将魏忠贤配飨孔子,天下督抚为九千岁大修生祠,充分说明了明朝文人风气败坏,道德沦丧。
元朝大都运粮,大部分选用海运,明朝采用漕运。漕运的成本很高,政府必须投入大量财力,劳力,军力用于维持漕运。明清两朝,漕运成了帝国最大的内政,也是最大的内耗。海运运量大,成本低,安全性也很高。但明清两朝始终拒绝海运,坚持漕运。
元朝道士朱思本考察了今华北、华东、中南等广大地区地理形势,参阅《元一统志》等地理学著作,发明了“计里划方”法,绘制成《舆地图》,该地图用了数百年,一直到明朝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还被重新绘制使用,成为元朝地理学及中国地图制作史上划时代的人物。晚明连元朝的“计里画方”法都失传了,还要意大利人帮忙绘制中国地图。在欧洲人发明经纬线法之前,“计里画方”法统治欧洲地理学界近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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