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哲,电话15737718899身份证号411303198302161037
我与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经过淅川县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仓房镇政府百般狡赖,以种种理由对法律规定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不愿支付。现采用“拖死你”的策略,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袁方法官(审判长为辛季涛)多次给我打电话,以原审判决错误及与镇政府较劲我吃亏为由,暗示我自愿放弃大部分利息。电话中,袁法官直白的说,原审就是判错了,你不同意调解,就发还,改判,就会造成我重新花钱诉讼并耽误一两年时间拿不到钱,在裁判文书还未作出时,承办人直接以裁判结果相威胁,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办案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审理案件的内部情况向无关人员和当事人泄露、扩散。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审理情况”。第四条:“案件宣判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或其新属、辩护人、公诉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其言论明显属于未审先判和干涉有权机关审理案件。
我没有同意调解意见,裁定结果正如袁方法官预言,2022年8月2号河南高院作出的裁定,案案件发还重申!袁方法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为依据。我的案件一审是2021年5月份立案审理,该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经最高法院明令废止,在具体说明理由时,又称“这里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和层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该解释不知出自何处,没有法律依据!我是对整个工程标段进行整体承包,符合有效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规定。作为法官,袁方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应该是具备的,但持权任性的袁方法官,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公然违背我国法律不溯及过往的原则,用已经废止的法律做依据,枉法裁判。这分明是拿明朝的尚方宝剑斩清朝的官,知法犯法,荒诞无稽!
万般无奈之下,将我的心酸无奈诉诸媒体,在保证所述情况真实的同时,强烈要求执法执纪部门及上级法院对此事进行监督,查明袁方枉法裁判的动力来自哪里,并依法追究袁方枉法裁判的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豫民申2308号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与刘哲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的受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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