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合法性问题与1946年宪法文本之历史意义[已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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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国民政府的合法性,这个话题可能比较宏大。中华民国的法统来源于辛亥革命的正当性,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是对这个法统的继承和延续。而此前主导这个法统的是北京北洋政府,但经过袁氏称帝和张勋复辟及曹锟贿选等一系列事件之后,实际上已经大大耗尽了北京政权的合法性,因而出现类似霍布斯丛林的军阀混战局面。所以后来通过武力讨伐而取得政权的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之初就具有一定的道义资源,但这还不足以成为合法性的充分理由,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面临重塑政权合法性的历史任务,如此方能继承延续中华民国法统。而1937-1945年在中华民族面临几百年来最大的一次亡国危机时,南京国民政府领导的卫国战争胜利,废除了晚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所有屈辱不平等条约,迫使日本将东北、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实现了民族独立,这无疑成为战后国民政府合法性来源之一。

      一个合法的政权应该建立在超验正义的价值基础之上,而宪政能够有效地抵御强权政治以各种各样的理由破坏这些价值基石,所以一个合法的政权还应该包括两个方面:超验正义的价值观和护卫这些价值观的宪政体制。从双十协定的签定到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无疑表明了当时政府推动宪政建设方面的诚意,这两次协定和协商所拥有的民主内容与民主品质,基本上都体现在后来“制宪国大”所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之中。 这部宪法在宪法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宪法还写入了“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各党派平等合法和各级监察、考试委员必须超越党派” 等内容,在这部宪法文本上无论就其设计的国家权力的分立、平衡与制约,对政府权力的明确限制,以及对基本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其他民主国家并无实质差别。这是一部真正按宪政精神设计的宪法,政权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普遍的价值标准基础上,如果历史给以其时日,也许中国将开创另外一个局面,当然历史不能假设,让我等唏嘘不已。

     遗憾的是这次宪政过程最终还是归于失败,内战的硝烟吞没了国人的宪政憧憬,中国大陆人失去了一次实践宪政的最好机会。46的民国宪法文本在当时的意义在于至少表明了政府的一种姿态,也既对一种普遍的价值观的追求。她的诞生“标志着制宪国民大会和制宪的成功,标志着由孙中山先生所缔造的新中国 —— 中华民国,历经外患内忧和民主与专制的反复较量,终于由军政、训政而走向了实行宪政的历史进程,标志着中华民国之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由此而被确认。”

     宪政的建设,首先需要政府提供宪政的基石和框架。宪政的理念只有在政府拿出了宪政的制度和框架之后才能更快更好地深入人心,46的民国宪法文本后来随着国民政府的迁台而被带到台湾,为后来台湾的政治转型起了很大的作用,虽然台湾经历了两蒋的威权专制时代,民国宪法关于涉及到公民权利的条款被冻结,但无论朝野都认为这只是非常戒严时期暂时性的应急之策,而对民主政治的向往基本是政府和民众的一项共识。也正因为46年民国宪法文本的民主理想才开创了台湾宪政民主的制度缺口,一旦非常时期过去,戒严的法理性基础便不存在,剩下的只要按宪法文本上的条款一项项落实就可以了。

标签: 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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