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何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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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 一,将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规定为 犯罪。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 犯罪,此外还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部属罪、虐待俘虏罪等 特殊虐待情形的犯罪,对于其他虐待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

  司法实践中对于虐待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如何处理,做法与认识不 一,对于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等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处理;对于情节较轻 的,有的以寻衅滋事、侮辱等罪名处理,有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近年来,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幼儿、老人的 案件多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如媒体报道的养老院工作人员虐 待老人事件、幼儿园老师虐待幼儿事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强烈呼吁对这类行为运用刑法进行规制,以切实加强 对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关于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

标签: 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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