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若a国公民甲,常年在a国境内贩毒,而b、c、d国共同签订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国际条约(a过没签),某日,甲出现在b国境内,仅仅是出现,没有打算进行毒品交易,b过能否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甲进行抓捕?
律师解答:
你好,b国抓捕可以,毒品犯罪是国际犯罪。
相关法律知识:
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是指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处罚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9]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以“明知”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毒品的,那就另当别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犯罪依照各条款执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延伸阅读:
高院关于贩卖毒品罪公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二)
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有什么区别吗
贩毒当场搜查不到毒品旦有人指证会有什么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