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卫国人。商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主张对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法的思想家。秦孝公时,商鞅由魏入秦,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针对秦国体制陈旧,法无要领、奖罚不明,怯于公战、勇于私斗,无聚民之力、无慑乱之威等问题提出治秦九论,并以此为纲,立木为信,在秦孝公的坚强支持下,用20年时间先后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革新。
第一次变法从公元前359年开始,主要推行6部法令:一是颁布奖励军功法。取缔传统的爵位世袭制,确立军功为获得爵位的唯一来源;打破只有贵族子弟与国人子弟才能获得军功爵位的传统,无论其出身贵贱,皆以军功大小赏赐爵位。并实行二十等爵位制,规定授爵之法、论功之法及相关待遇。二是颁布奖励农耕法。与军功实行同等“农爵制”,只要农民勤耕,向国家多缴纳粮食,可以获得和军功同等的爵位。三是实行重刑制度。恢复商汤刑时的一些严酷法令,“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四是实行追究犯罪的连坐法。就是编民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以伍、什为基本单元,相互监督、相互连带,一人犯罪,全体受罚,促进连坐人口相互举报揭发。这是商鞅首创的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制度。五是整饬吏治与禁绝政治谣言的法令。严厉禁绝“私门请托”,肃清官场不良风气;焚烧《诗》《书》,禁止复古思想的传播。六是颁布禁止私斗法。推行之后,秦国私斗之风得到彻底遏制,“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成为新的社会风气;“闻战则喜”成为国民的普遍精神状态。
第二次变法从公元前350年开始,主要推行6道法令:一是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法律保护私田,土地允许自由买卖;二是废除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三是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四是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五是改田赋为户赋,按照家庭单元征收军用品;六是迁都咸阳,修建都城。经过20年深彻变法,秦国农业发达、经济繁荣,行政体制上下一盘棋,国力民力如臂使指,士兵的好战之心空前高涨,军队的作战能力空前提高,使秦国迅速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诸侯国。但是,秦孝公死后,在复辟势力的报复下,商鞅被车裂而死。虽然商鞅为变法献身,但商君之法一直为后世秦国君王所沿用,促进秦国国势持续增强,为秦统一全国奠定了法制基础。
商鞅的主要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政思想
1.法令统一。法令统一就无法行私,各级官吏即不敢违反法令,也不能掩盖法令,政府长期执行统一法令,就能在民众当中树立政府信用。
2.职权自主。爵位和官职不受别国势力的影响,这样内部人员就会谨慎和其他国家交往,就不会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家关系时以损害本国利益换取个人利益。任用官吏必须讲规则,不能只凭“才能”和“智慧”,否则,有“智慧”的人就会察看国君的喜好和厌恶,从而按国君的喜好处理政务,以讨国君的喜欢。这样,国君就容易被这些人蒙蔽。
3.政事简便。一是政策稳定。“主贵多变,国贵少变”,国君个人贵在计谋多、变化多,但是作为国家来讲,政令要保持稳定,不能总是变来变去。二是政策简单。“治大,国小;治小,国大。”政策越多越繁杂,执行起来越困难,国家就容易衰弱,这样国家的实力就小;政策越简单,越容易执行,百姓理解也不容易出现偏差,从上到下就会统一步骤、统一推进,民众的凝聚力就容易集聚起来,这样国家的实力就强大。三是办事简便。办理政事不积压,当日政务必须当日办理,政事在各级官吏中停滞的时间越短,他们越没有时间考虑谋取私利的事情。“以日治者王;以夜治者强;以宿治者削。”当天的事当天办完的,国家就能治理天下;当天的事到夜里才办完的,国家还算强大;当天的事隔夜才能办好的,国家就要削弱了。四是政策深入民心。“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政事在家里就能断定的国家,能够统一天下;政事要由官吏断定的国家,还算强盛;政事都要由国君断定的国家,一定衰弱。只有民众深入的了解政策、信服政策,那么在国家颁布新的法令和政策之时,民众才能当即遵照执行,家里人一商讨就知道该怎么做了,不用官吏的监督和催促。这样就做到了,政府能够充分运用每一个家庭、每一个民众的力量,整个国家上上下下,如臂使指,力量集中。
4.政府有信。应建立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用体系。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体系。政令统一规范、执行严格。二是管理体系。精简办事手续,政令不过夜,不给官吏私自操作的时间和空间。三是法令体系。精简,任何民众均可理解法令内容;公开,任何民众均可询问了解法令;惩戒,法官不按法令执行,同罪处罚;监督,民众发现官吏违法可举报,并代替其职权。四是农战体系。促进民众认可农战、参与农战,乐农必勤奋,勤奋必纯朴,纯朴就乐于为国君所用。五是奖惩体系。使法令必行,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取得功绩一定会受到奖赏,民众绝无怀疑,绝对相信政府会兑现。
5.惩治游民。严禁推广儒学,防止民众爱好空谈和用儒学蛊惑人心;严禁商人卖粮食,农民买粮食,防止倒卖和挥霍粮食;严禁音乐和奢侈品流通,不让民众受奢靡之风的影响;严禁开客店,不为游民提供可供住宿的地方;贵族子弟必须服徭役,且严禁雇工,不为游民提供做工的地方;抬高市场的商品税和酒肉的价格,防止奢侈浪费和大吃大喝;加重刑罚,并且推行连坐法,民众就不敢私相争斗;不许请托给犯罪的人送饭,只要犯罪,不能获得同情和帮助,必须接受应有的惩罚。
二、法治思想
1.“法以应时”。他认为:“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礼和法要依据当前国家和社会的整体情况而制定,只要有利于国家和民族,不能拘泥于旧法旧俗,而应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制宜,考察风俗以建立法制,研究国情以抓住根本,这样才能政策得当,法令应时。如果拘泥于先王圣法,就会落后于时代需求,如果满足于社会现状,就会跟不上社会变革的发展。同时,作为法令政策的制定者,在面对保守势力的阻挠和反对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明白“疑行无成,疑事无功”“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恶。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的道理,能够创制新法、理解新法的人毕竟是少数,作为法令的改革者、创新者、推进者,不用刻意追求社会公众和世俗意愿的满意,只要是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就坚决推进、决不迟缓,即使受到社会公众的诽谤和讥笑,也不要犹豫和退却,待到法令执行确实取得社会公众满意的效果,推进国家强盛和民众富裕之时,自然会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2.以刑去刑。他认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用刑罚来削除刑罚,国家就能治理得好,用刑罚却带来更多的刑罚,国家就会动乱。他主张执行刑罚要对轻罪用重刑,这样,即使轻罪人们也不敢轻易违犯,就能达到消除刑罚的目的;假如对重罪用重刑,对轻罪用轻刑,这样,尽管用了刑罚,但刑罚的惩戒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犯法的事还会不断产生,国家就容易削弱。同时,推行使法必行之法,让民众相互监督、彼此担保,这样罪行就不容易隐藏,有了苗头就容易发现,加之奖赏严明、绝不失信,那么民众心里就有了判断善恶的标准,有了奸邪一定告发,这样就能防止奸邪恶行发生了。如果有了罪行能够隐藏,那么邪恶的人就不会畏惧刑罚,想要犯罪的人也会产生侥幸心理,他们会抱着侥幸心理去追逐私利、谋求显贵,坏人得不到惩治,爵位被私利谋夺,就会使国家的风气越来越坏。
他认为:“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如果刑罚不能消除奸邪,奖赏不能禁止罪过,国家必定混乱。因此应把刑罚用在刚刚产生犯罪苗头的时候,这样,大的奸邪就不会出现;把奖赏用在揭发坏人坏事的行为上,这样,尽管细小的罪过也不会漏掉。统治民众使大的奸邪不出现,细小的过错不漏掉,国家就能治理得好,国家治理的好就一定强盛。
3.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他认为,如今人们所说的义,是指建立人们所喜欢的东西,废除人们所讨厌的东西;所说的不义,是指建立人们所讨厌的东西,废除人们所喜欢的东西。但是实际上,建立人们所喜欢的东西,结果人们要受害于他们所讨厌的东西;建立人们所讨厌的东西,结果人们却能享受到他们所喜欢的东西。比如“仁义”是人们所喜欢的,用“仁义”来教导民众,民众就会包庇放任,放任就会游荡作乱,“仁义”就会成为暴乱的来源,而民众就会受害于他们讨厌的东西。“刑罚”是人们所讨厌的,如果用刑罚来治理,民众就畏惧而不敢做犯法的事,犯法的人少了,社会就会安定有序,而民众就会享受他们所喜欢的东西。所以说,对社会治理手段来说,不能从治理手段的属性来看,而应该从治理的结果来看。不能因为手段上民众讨厌就不使用,更不能因为手段民众喜欢就盲目使用,其结果往往就是,用民众讨厌的东西去治理,结果民众能够得到他们所喜好的东西;如果用民众喜欢的东西去治理,结果民众却被他们所讨厌的东西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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