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切地说,不敢收留商鞅的不是秦国农民,而是经营旅馆生意的小商人。根据《史记》记载,由于秦孝公的强力支持,商鞅变法在秦国取得极大成功,变法过程中,商鞅也得罪不少既得利益者。秦孝公死后,秦惠文王嬴驷即位,既得利益集团控告商鞅想要谋反,商鞅只得逃亡,逃到边境时想要住旅馆。根据商鞅制订的法律,住旅馆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商鞅因为不敢出示身份证明而被拒之门外,商鞅长叹自己是“作法自毙”。
《史记.商君列传》:後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这就很清楚了,秦国开旅馆的小商人是根据商鞅之法,确切地说是根据《连坐法》规定,不查验“身份证”而给不明身份的人提供住宿将被“连坐”处罚。这也反映商鞅变法在秦国取得了巨大成功!正是因为商鞅成功的变法让秦国走上了“法治”轨道,正因为秦国国人已经形成了“法治”意识而淡化“人治”意识,才导致商鞅“作法自毙”。这件事至少说明了几个问题:
一、秦国的变法体系完善商鞅到秦国,被秦孝公面试三次才重用。秦孝公问计商鞅图霸之策,商鞅鼓动秦孝公变法。秦孝公为了统一思想,让甘龙、杜挚等既得利益的代表与商鞅进行廷辩,理辩明之后推行变法就顺畅多了。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一共有三次,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在秦国推行《垦草令》,这是初步试验;第二次是公元前356年,主要变法内容是奖耕战;第三次是公元前350年变法,主要内容是政治体制改革。具体内容分类如下:
首先,政治变法方面:
——最重要的是废除分封制,建立县制。后来发展为县上设郡,统称为郡县制。影响中国2000多年。
——迁都咸阳。把秦国东出的指挥中心东移,方便了后来的兼并统一战争。
——废除世卿世禄制,直接把奴隶主贵族拉下神坛。
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的废除,对秦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对旧奴隶主贵族的打击是致命的,秦国奴隶制从制度上予以终结,自此开始走上封建化的道路。商鞅也因此得罪了一大批既得利益奴隶主贵族,为他后来被杀埋下了隐患。
其次,经济变法方面:
——废除井田制,废除土地国有制,开阡陌封疆,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以农业为本,奖励耕织,奖励垦荒,奖励耕织大户。
——抑制商业,限制商人经营范围,重征商税。
——统一度量衡。
——编制户口,伍家为伍,十家为什,所有秦人都要登记,并领取“身份证”,按户口和人口征收军赋。
废井田、开阡陌,顺应了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需求,从根本上打击了奴隶主阶层。而重农抑商作为一项国策,影响了中国2000多年。对家庭实行什伍编制,则是为《连坐法》的实施准备了条件。户口的管理,对防止人口外流也起到了保护作用。
其三,军事变法方面:
——奖励军功,建立20等军功爵制。
——禁止私斗,杜绝内耗。
军事变革应该是商鞅变法中的最核心内容,也是秦国当时与山东六国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最有针对性措施,军功与爵位挂钩,改变了过去“要我当兵”为“我要当兵”,大大提高了兵员质量和军队战斗力,形成了碾压天下的“大秦锐士”。
20等军功爵制度被汉朝全盘继承,也锻造了天下闻名的“汉军”,喊出了“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的最强吼声。
其四,法律变法方面:
——全面推行李悝的法经,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出台《连坐法》,一人犯罪,什伍连坐。鼓励“告奸”,有“奸”不告,与“奸”同罪,并且连坐。商鞅逃亡时小旅馆不敢提供住宿就是这个原因。
商鞅入秦时,带去了魏国的李悝法律《六经》,李悝《六经》是中国较早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影响非常大。但李悝的《六经》在魏国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商鞅在秦国变法才得到全面推行,汉朝又在此基础上制订了萧何《九律》。
商鞅根据当时战国诸侯兼并人口大流动的实际,制订了《连坐法》。因为人口是战国时代最重要的生产力,限制人口流失是各国当政者的头痛问题。商鞅通过改革土地、农业、户口政策并实行《连坐法》,将人口与土地牢牢地拴在一起,对防止秦国人口外流、保护秦国生产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全国统一后,《连坐法》显示出了极大的弊端,最终暴政加连坐逼反了陈胜吴广,也掀起天下反秦浪潮。刘邦建汉后,废除《连坐法》、而保存了其它秦法并有所发展,也是顺应时代的要求。
其五,文化变法方面:
——焚烧儒家经典
——禁止游宦
——革除戎狄陋俗
——推行个体小家庭制
秦始皇的焚书其实是从商鞅时代就开始的,这种做法虽然是文化专制,但也是统一思想的要求,只是做得过了!
而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则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基础,这一现象延续了2000多年。
商鞅在秦国的三次变法,涵盖了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法制本身,是一次全面深刻的变革,从制度本身和法律本身为中国的封建制度进行了重要的准备。
正是因为有户口政策和《连坐法》限制,秦国小旅馆的老板才不敢收留拿不出身份证的商鞅。
二、秦国的法律普及到位法律制订了,执行之前,先要进行法律普及。
今天我们看来,很容易也很正常的普法行为,在春秋时代其实是“奢侈”的,一直到春秋末战国时代才有。
在春秋时代及之前的西周,法律是保密的。只有奴隶主贵族才有权利知道法律的内容,平民是无法知道法律的。奴隶主们保密法律,一方面是显示了奴隶主贵族的高贵;另一方面,民众不知道法律条款,犯法了如何处罚由奴隶主贵族说了算,便于奴隶主贵族行使特权。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铸成鼎,放在郑国王宫前,供全郑国人民学习了解,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的法律。20年后,晋国也将法律铸于刑鼎公布,法律逐渐开始普及。
但晋国这一力度并不大的“普法”行为却受到了孔子的批评,孔子认为“普法”会让民众钻法律空子,也显示不出奴隶主贵族崇高的身份与地位,难以想像吧?这种“愚民”的说法竟然出自教育鼻祖孔子之口。
《左传.昭公29年》:(孔子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将成文法律铸刑鼎,只是普法的起步阶段,普法效果并不好,毕竟大部分民众是不可能大老远的跑到王宫来观看的。
商鞅在秦国变法后,也是想到要普法的,因为法家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但如果民众不懂法而犯法,那么就会造成“枉法”,这是注重法治精神的法家不愿意看到的。
商鞅为了普法,别出心裁地想出了一个“徙木立信”的办法:就是在国都的南门立一根长木头,下令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赏十金。民众觉得很奇怪,但都不敢搬。商鞅又把赏金加到50金,终于有一个胆大的人去吃“螃蟹”了,把木头搬到北门。商鞅兑现了50金的赏金,同时把新的法律张榜公布。
《史记.商君列传》: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商鞅利用“徙木令信”造成的轰动效应普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新法下发各县以后,同样张榜公布,最终秦国的民众每个人都知道新法的内容。
商鞅逃亡到小旅馆,小旅馆的老板也是知道户口政策及《连坐法》的,知道给没有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如果小旅馆的老板当时给商鞅提供住宿,根据商鞅后来因谋反罪被处“车裂”及灭族之刑,那么根据《连坐法》,小旅馆的老板将与商鞅同罪,也会被处以车裂及灭族。
秦国注重“普法”,韩非子就有精彩论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就是说秦国的法律是编著成图册、放在官府里保存,以备查验,同时也是向百姓公布的,这里的“布”就是“公布”的意思。
法律公布以后,地方政府还设有“教化”之官,把法律讲解给民众听,以防止民众不识法,毕竟,那个时代,文盲还是比较多的。
孔子通过“隐法”操作来震慑罪犯,商鞅通过“显法”来震慑罪犯,商鞅的做法更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三、秦国的法律执行严格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我们现代的法治理念,但在2350多年前的秦国,同样也是遵循这一理念的。
立法、普法到执法,商鞅是一气呵成的!
具体到“执法”的环节,商鞅也是有雷霆手段的:
首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执法最难的就是“刑不上大夫”,更何况当时秦国还是奴隶制国家,奴隶主贵族享受特权成了习惯,对新法不适应。但由于秦孝公的支持,他们又不敢自己带头乱法,于是就鼓动太子嬴驷犯法,看商鞅怎么执法。
太子这个楞头青真的犯法了,全秦国都在看商鞅。商鞅说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太子是储君,不能用刑,就让太子的师傅代太子受刑。于是太子的两个师傅公子虔和公孙贾都代太子受了刑,一个被砍了脚,一个被纹了面,公子虔还被割了鼻子。
商鞅的严格执法,震慑了秦国的权贵,但也得罪了权贵,秦孝公死后,这帮权贵就告商鞅要谋反,逼得商鞅逃亡。
其次,“杀鸡骇猴”抓典型。
秦国在战国初期的主要国土都在西部,是秦穆公开疆拓士兼并西戎而发展起来的。秦人与戎人长期杂居在一起,难免会为鸡毛蒜皮、鸡零狗碎的事情大打出手,这是秦国国内有名的私斗,每次私斗都会有普通民众伤亡,造成了很大的内耗。
商鞅变法特别增加了一个条款就是禁止私斗,而新法刚颁布不久,秦国某地又暴发了私斗,商鞅抓住这个典型通过严惩参与私斗者,起到了“杀鸡骇猴”的效果。
《大秦帝国》电视剧有个“渭水大刑”的镜头,反映了当时秦国为了制止械斗,对参与械斗的民众处以死刑,一下子处死了数百人。这个情节出自西汉刘向的《新序》,根据刘向的记载,那一次“渭水刑杀”,一共处决了700多人,渭水都被染红。虽然数字有待考证核实,但是这事应该是真的,否则,积弊了上百年的私斗之风不可能一夜之间销声匿迹的。
其三,严惩议论新法者。
商鞅在执法方面更“绝”的做法是严惩议论新法者。
为什么说商鞅的做法“绝”呢?因为新法刚实施时,有民众跑到秦国都城反映,法律难执行,商鞅立即把这帮议论新法不好的人抓起来,送到边疆去充军。
新法实施几年后,取得非常好的效果,不论是国家还是民众,都从新法中尝到了甜头。于是又有一帮新法的受益者跑到秦国都城,夸赞新法好,结果商鞅把这帮夸赞的人又都抓了起来,送到边疆充军。
说新法不好,拉去充军;夸新法好,也拉去充军?商鞅这是什么大招?
其实这是培育秦国国民“No Excuse!”即“不找任何借口”的执行力,商鞅此举既显示了法的权威:法制订出来以后不是供大家议论的,而是供大家执行的;也培养了秦国国民的服从性,战时体制时,“服从”比质疑更重要。
商鞅“作法自毙”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秦国从高层到底层民众知法懂法而又严格执法的自觉性。秦国小旅馆老板不敢收留商鞅,正是秦国法律完备、普法到位和执法严格的具体反映,商鞅不是死于自己制订的法律,而是死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报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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