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道皇帝诏敕的出台有着非常严谨的程序。诏敕出台之后若想真正要成为国家的法律是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的程序,文官集团同不同意还得看他们怎么商量,三省六部制度中的“门下省”就是专门约束皇帝权力的,所以并不是皇帝随便说一句话就可以成为圣旨,唐代的圣旨叫做“敕旨”。如果门下省官员不签字,这个圣旨是发不出去的,并且他们可以在圣旨上批批改改打回去让皇上的秘书们重新拟定,所以你看也并不是皇帝随便下一道圣旨就可以编为国家法律。
古代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比如廷尉,这是古代官名,秦置,为九卿之一,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又改为大理寺。你从上述的介绍中能看出,这么长时间内居然没有成立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
宋朝的很多制度和法律是延续唐朝,所以这方面是差不多的,但是宋朝特殊就特殊在居然有“法制”,上一篇文章我介绍了宋朝对于女性的财产保护以及婚姻法,没看过的可以在阅读完本文后查看。从李清照离婚案看宋朝对女性的财产保护与婚姻法,女人穿越必选宋
承前朝律法,立今朝盛世?宋朝真的有“法制”而不是“法治”,领略一 下宋朝独有的法制文明。首先我们要来讨论一个问题:古代的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古代不设专门的司法机构,原因可能是因为古代的立法频率不高,一般来说—个王朝只有在立国初期才会立法,这个立法也很简单,就是组织几位皇帝的肱骨大臣一起商议,但是这个商议不是重新制定法律,而是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应对当时社会时代的需要转而修订一部本朝的基本法,但是其中保留了很多前朝的法律。
上篇文章我讲过李清照离婚案里面的那个举报丈夫被判两年的法律就是唐朝的,宋朝人写在法律里但是不用,所以叫睡眠法律,这就是宋朝人在唐朝《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宋刑统》;而唐朝则是在隋朝的《开皇律》基础上制定了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议》,在这之后的朝代,明朝没有在元朝的法律上修改,而是在唐朝的《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明律》,清王朝是承袭明朝的很多内容,所以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清律》。
宋刑统
还有我再另外一篇文章“为何不承秦,不足以立汉”?混混刘邦成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讲过汉朝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汉律》。
于是你会发现,中国的王朝不需要所谓的立法机构来建立法律,很多都是开国就设定好的,—部基本法制定出来之后王朝就不需要多次立新法,其中原因就是我前面讲过的中国这片封闭地貌下的文化始终是处于农业文明的最基本样态,所以没有外来的新思想新文化社会无法产生变革,于是需要新律法的需求就不会太多,古代王朝即便要立法也不会设立一个专门的立法机构,因为一些改革派,比如宋朝王安石、明朝张居正他们利用权力去实行新法是不需要所谓的机构。
第一个立法机构诞生在宋朝宋王朝不一样,他比较能折腾,宋朝再按照在《唐律疏议》制定了《宋刑统》之后频繁的立新法,几乎每一任皇帝都会编修法典,宋代法典之多,远远超过其他朝代。这一点梁启超做过考证,他在《饮冰室合集》立有论述。
《饮冰室合集》卷16《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宋代法典之多,实前古所未闻。每易一帝;必编一次。甚者每一改元,必编一次。盖终宋之世,殆靡岁不从事于编撰法典之业。“以宋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非常独特的机构,立法机构宋朝机构叫“编修敕令所”或叫“详定敕令所”,简称敕令所,“敕令”这个词的含义是"指帝王所发布的命令、法令或立法动词。编修的意思是将以前颁布出来的敕令加以整理、修订、删定,最终编订成正式的法律文本。我们现代国家的法律,通常都是立法机关修订出来的原因是现代不断地修订法律,如果宋朝不设立专门的立法部门,就无法应对频繁的立法活动。
宋朝的立法繁密到什么程度?我给大家举个例子,生活中很多人都会突然想到一个新奇的想法,并且局的从来没有人想到过,然后查一查哲学资料就发现早在千年前哲学家们就探讨过这些问题了,在宋朝的典籍中记载一件类似的事情。
叶适的《水心别集》卷《实谋》: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也就是说宋朝人人可以提出立法的建议,当一个人天天热衷于于立法,成天都在想着还有哪一个领域没有被国家立法,他就拼了命的穷尽智慧去想,突然想到一个自以为新奇的,可是到衙门提立法建议之后才发现大宋法律汇编里面早已经有了类似的法律了。
我没有说错,你也没有看错,宋朝确实是人人可以提立法建议,而不是皇帝和高官的特权,而且这个人人指的就是普通平民老百姓,宋朝的很多法律确实也是这些老百姓中的智者提供的建议。
宋朝向民间开放言论,寻求立法的三个途径第一,宋朝成立修敕所开始启动立新法的程序之后,这个事情要按照惯例在天下各个州县衙门与菜市场等地方贴出宋朝政府宣布的新立法公告,此时就是立法期间,在这个期间如果有人有立法的建议,就可以写信,古代叫投书到政府,然后政府人员会一个一个的细看,好的立法建议就会被采纳,最终讲过一道道程序落实在宋朝的法律汇编里,在《宋会要辑稿》中记载,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二月, 宋徽宗任命宰相何执中提举修敕所,开始新一轮立法,这就是平民老百姓提建议的大好机会。
《宋会要辑稿》中记载何执中领导的修敕所很快给诸路监司发公文要求诸路各个州县全部贴出公告,相当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然后各级官吏和百姓都知道这个消息之后,如果有任何立法建议都可以在两个月内前往所在州政府,这个建议是密封投状的方式,当州政府收到辖下百姓的立法建议书之后快马加鞭的送至京师。
《宋会要辑稿》
第二,不止是在立法期间可以进言,其实日常生活中也可以参与,如果一个排名认为现行法律不太适用于当前的社会,或者还可以改进,都能在任何时间向所在州政府投状,还是以书面形式提出修订立法的建议,州政府拿到之后把意见书送达中央政府,具体内容如下材料记载。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 ),诏:“宜令内外官及诸色人言见行条贯有不便及约束未尽事件,其诸色人若在外,即许经所属州府军监等处投状,缴申中书。俟将来类聚已多,即置局删定编修。仍晓示诸色人,所言如将来有可采录施行,则量事酬赏,或随材 录用。
当来自各地的立法建议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可成立修敕所启动立法程序。凡立法建议被采纳的平民,朝廷给予物质金钱奖励,或者录取进政府部门工作。熙宁变法期间推行的"市易法”,相当于今天的“国营企业贸易法”,这条建议不是官员所为,而是布衣平民魏继宗的上书献策。
据材料内容可以看到,立法被采纳之后还给赏金,并且有可能录用你当官,这种政策激励下,民间必定会产生一批天天钻破了头想"立法”的人,于是才能出现宋朝的法律细化到让你惊讶的程度。
第三,一部新法典制定出来后,并不是立即在全国范围推行,此时处于新修订法律的试行时间,这和今天的试点方式特别像。在试行时间内如果民众觉得这个法律不好,或者有缺陷,则也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提出建议修订,或者你没有建议你也可以说这个律法哪里不好,让其他人想办法去修改,我不是胡说,大家请看资料。
《宋会要辑稿》:令写录降下诸转运司发运司看详行用;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以便敕令所修正。送提举详定官看详。如当改正,即改正刊印颁行。什么意思呢?宋仁宗天圣七年(公元1029年)新编敕完成提交皇帝批准。仁宗皇帝下诏:新编修的敕令暂时不要雕印,先抄写副本,发至各路试行一年,一年内发现有问题如实汇报朝廷后再作修订,修订后才雕版印刷,最终颁行天下。
宋仁宗
为什么宋朝会频繁立法?之所以宋朝频繁立法,原因就是我前面说的应社会需求而产生,宋朝不仅是经济发达,工商业也很发达,因为宋朝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纸质货币——交子,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旧的敕令也总有滞后的时候,需要不断修订新的敕令。试想《宋刑统》抄自《唐律疏议》能够适用于宋朝吗?肯定不行,因为许多条款与宋代社会现实脱节的,比如我上期文章举的李清照离婚案的睡眠法律,为什么会产生睡眠法律,就是因为旧的法律无法适用,需要用新的敕令来代替,于是宋朝每一任皇帝都要搞搞立法。
宋朝是一个非常重视法制的朝代,在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为什么?因为皇帝权力被制约,《陈亮集》人法卷《问古今损益之道》里,南宋的思想家陈亮与叶适总结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 。
宋太祖说过一句话,记录在《宋大诏令集》:“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意思是要求官员们必须熟读法律,接受法学训练;
《宋大诏令集》
宋朝的科举考试设有法学专科,叫做“明法科” ,记录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自今司理、司法,并择明法出身者授之”
《续资治通鉴长编》
新科进士授宫之前要接受吏部考试,叫做“铃试”,铃试主要考法律题。所以士大夫们还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
《官法上》里记载一句话:“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你听这两句话不就是说宋朝是依法治国,汉朝是以人治国,唐朝是人治与法治并行,于是他们自己觉得宋朝人很进步,为什么?因为宋朝频繁立法说明国家重视法律制度,而不是重视强权。
其他士大夫都懂法律,那么司法官更是懂得法律了,必须具备相对专业的法学素养,这就不是谁来都行,不是说这个官员调任到这里就可以干司法官,因为宋政府要求,司法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当时叫做“试法官”,考试由刑部尚书与大理寺的官员们共同主持,并且还有监督,监督的是御史台负责。
宋代官员
神宗朝熙宁二年(1069 )的"试法官”这年考六场,一天一场,前五场是具体案例的判决,也就是实操技能,并且要求每场的案例里要包含10~15件刑名。最后一场考法理题五道,所有的案例试判都需要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必须援引法律条文,而不是凭借自己的感觉去写。这些案情并不是全部都是确定的,很多都是有疑的,这就是考试挖的坑,别以为今天才有考试挖坑,古代就有,不过你可以在试卷上标明这起案件存疑。具体内容记载在《资治通鉴纪事本末》卷七。
《资治通鉴纪事本末》卷七五:"每日试一场,每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至五场止。仍更问刑统大义五道。其所断案,具补陈合用条贯。如刑名疑虑,即于所断案内声说。所试人断案内刑名有失,令试官逐场具录,晓示错 误;亦许试人再经试官投状理诉,改正其断罪。通数及八分以上,须重罪刑名不失,方为合格。”有时候读读宋朝的律法和故事其实很有意思的,宋朝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关,这些司法机关都要配备专业的司法官,他们一般来自"明法科”及第进士、“铃试"合格进士。
还有一些就是其他的官僚队伍中的人需要转型成为司法官,但是必须通过考试,考过才可以转型。
宋代是唯一一个有这种专门的司法考试和立法机构的,这是宋朝立法民主化、司法专业化,并且宋朝还有非常完善的司法程序,任何案件必须按照司法程序走下去,不是《包青天》电视剧里面判案结束之后龙头铡伺候,大家可以自行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等待我后续更新相关内容。
包拯雕像
你可能会说,宋王朝的立法机制一定程度的“立法民主”,可真相当了不起,这个不仅了不起,这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中国历史上的其他王朝从来没有发生过这件事情,所以宋朝在这方面算是奇葩。
回顾中国历史,很可惜在宋之后,元明清三朝把“明法科”与"试法宫”的考试都取消了,并且也不复重视官员的法学修养,明朝君主专制和清朝君主独裁使得文化中宝贵的地方全部丢失。
至于宋朝还有什么比较开放和民主的,可以点击我的id看我的往期文章:从李清照离婚案看宋朝对女性的财产保护与婚姻法,女人穿越必选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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