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的行为直接规 定为犯罪?

犀牛历史 83 0

  近些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比 如,实践中出现的“独狼式”恐怖活动人员,或者临时结伙准备实 施恐怖活动的团伙,由于没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因此很难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对于他们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预备、培训、与境 外恐怖活动组织联络、进行策划等准备工作,很难按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进行处理。

  同时,由于他们没有实施具体 的恐怖活动,也很难按照某个具体犯罪的预备行为予以处罚,即使已经准备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了,按照预备犯的规定予以处罚,处 罚力度也偏轻。恐怖分子往往主观恶性极大,从发挥刑法防卫社 会的功能,有利于惩罚、威慑和预防,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这一刑事政策出发,有必要贯彻打小打早的原则,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 原则,适当调整《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将恐怖活动人员在实施具体的暴力恐怖袭击之前所进行的与实施恐怖活动有密切关联的 准备、培训、勾连、策划等行为直接人罪,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不是等到恐怖分子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 害之后才予以严惩。

  据此,《刑法修正案(九)》总结同恐怖主义作 斗争的经验,并借鉴国际公约和外国的一些规定,将为实施恐怖主 义所进行的预备、联络、培训、策划等准备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标签: 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