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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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犯罪公约在第二章自第二条至第十条中制定了签署国需要对九类网络犯罪行为以刑法处罚 ,分述于下:

1。 非法进入(illegal access):指当针对整个计算机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访问是未经授权而故意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签约方可以规定此犯罪应当具有获得计算机数据的意图或其它不诚实意图,或涉及与另一个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而侵害安全措施。(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二条) 。

2。 非法截取(illegal interception):此类行为包括非法截取电脑传送的“非公开性质”电脑资料,此项规定是用以保障电脑资料的机密性。

  根据欧洲理事会说明,如果电脑资料在传送时,没有意图将资讯公开时,即使电脑资料是利用公众网络进行传送,也属于“非公开性质”的资料。(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三条) 。

3。 资料干扰(data interference):包含任何故意毁损、删除、破坏、修改或隐藏电脑资料的行为,此项规定乃是为了确保电脑资料的真确性和电脑程式的可用性。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四条)。

4。 系统干扰(system interference):此项规定与第四条的“资料干扰”不同,此项规定乃是针对妨碍电脑系统合法使用的行为。根据欧洲理事会的说明,任何电脑资料的传送,只要其传送方法足以对他人电脑系统构成“重大不良影响”时,将会被视为“严重妨碍”电脑系统合法使用。

  所以在此原则下,利用电脑系统传送电脑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程式或滥发垃圾电子邮件,都符合“严重妨碍”电脑系统,即构成“系统干扰”的行为。(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五条) 。

5。 设备滥用(misuse of devices):包含生产、销售、发行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从事上述各项网络犯罪的设备。

  由于进行上述网络犯罪,最简便的方式便是使用黑客工具,因此间接催生了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因此有需要严格惩罚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从基本上杜绝网络犯罪行为。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六条) 。

6。 伪造电脑资料(computer-related forgery):包括任何虚伪资料的输入、更改、删改、隐藏电脑资料,导致相关资料丧失真确性。

  目前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法律,伪造文件都是犯罪行为,需要接受刑事制裁,故此规定只是将无实体存在的电脑资料也纳入“伪造文书”的文书范围。(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七条) 。

7。 电脑诈骗(computer-related fraud):包括任何有诈骗意图的资料输入、更改、删除或隐藏任何电脑资料,或干扰电脑系统的正常运作,为个人谋取不法利益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这是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八条) 。

8。 儿童色情的犯罪(offences related to child pornography):包括一切在电脑系统生产、提供、发行或传送、取得及持有儿童的色情资料,此项规定是泛指任何利用电脑系统进行的上述儿童色情犯罪行为。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九条) 。

9。

   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此项规定包括数条保障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列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犯罪公约》也规定这些行为必须为故意、大规模进行,并使用电脑系统所达成的。

标签: 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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